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紅沖專票需要收回原發票嗎

紅沖專票需要收回原發票嗎

紅沖專票需要收回原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對於已經交付購買方的專票,購買方需要將未用於申報抵扣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給銷售方;對於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購買方已經將專票用於申報抵扣,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如果未用於申報抵扣,但是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也無需退回.

如果受票方已將該發票做賬務處理,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來說,開票方是沒有理由收回原發票的.因為此份發票才反映最初的經濟實質,而後補的發票是不能人為地再補回原來的憑證之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不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需紅沖,是否需收回原發票?

根據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因此,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需紅沖,可以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直接開具,而不是必須收回原發票作廢.

紅沖專票需要收回原發票嗎?如果對方收到發票後沒有抵扣就需要收回,如果對方已經抵扣過了就是對方憑證裏的附件,是沒有辦法再退回,也不需要退回的,同時關於專用發票的紅字信息表的申請內容按照上文筆者給出的參考操作就可以.

  • 上一篇:河南林州靈活就業交費標準
  • 下一篇:湖南省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管理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