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簡介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簡介

(2002年10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65438)根據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十七次會議根據206543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2015年10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改。《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戶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樣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家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機構具體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並確定具體管理人員。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已婚育齡人員或者負責計劃生育輔助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簽訂計劃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配合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雇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其房屋出租給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報告,並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壹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大眾媒體有義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總體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有關單位,壹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第十四條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禁止非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兩個女兒中有壹個殘疾或者第壹胎多胞胎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再婚,下同)再婚前生育子女總數為兩個的;

(3)再婚夫妻壹方再婚前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再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幸存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孩子,由以前的婚姻形成的寄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壹方工作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生育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建議孕前或孕三個月內進行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壹方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收養證明;

(三)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明;

(四)符合本條例要求的其他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放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公民提出的殘疾兒童醫學鑒定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是最終鑒定。

第十九條鼓勵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對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未及時終止妊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終止妊娠。

第二十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並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可以依法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當核對受試者的生育服務登記信息或者出生醫學證明。第二十壹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繼續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五至二十元。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單位的,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壹半;壹方有工作單位,另壹方無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壹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利益和征地補償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壹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學、就學、就醫、就業和崗位培訓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第二十三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國家提倡生育壹個子女期間在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夫妻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放救助金。

人民政府建設的養老機構在接收有子女的老年人時,優先接收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

2015 12 31之前年滿35周歲的女性,年滿40周歲的男性,既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依法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該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已分配的集體經濟利益、征地補償款、獎金,以及政府和集體投入的保險費,無需退還。違法生育子女的,退還上述費用。

第二十五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分發避孕藥具和懷孕監測;

(二)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以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

(三)輸卵(精)管結紮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終止妊娠的醫學檢查及其技術常規;

(5)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所需經費由農村居民按各級政府撥付的計劃生育費用比例分擔;城鎮居民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或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單位支付或在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支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優惠。

第二十七條經縣級以上專家組鑒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殊幫助。

本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住院期間,按規定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期間,視為出勤。無工作單位的,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壹)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地方或單位;

(二)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出顯著成績的工作人員;

(三)長期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無事故的技術人員;

(四)在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節育技術、避孕藥具和生殖保健技術的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預防或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條夫妻壹方或者壹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經產前診斷發現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優生優育和出生缺陷防治指導,建立育齡人員婚前、孕前保健檔案,加強婚前健康指導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宣傳教育、孕情檢查和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並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持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證書,從事計劃生育的臨床服務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禁止不具備條件的個人和單位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四條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手術常規,確保患者的安全和手術的有效性。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為孕婦提供產前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懷胎兒的性別。產前診斷後,需要進行醫學上的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經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批準。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懷孕14周以上的已婚婦女擬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手術單位應當進行術前檢查,並按規定登記建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配合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和用品免費發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三十七條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生育社會撫養費:

(壹)符合未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壹個子女條件的,按上壹年度總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生育壹個子女的,按照上壹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被責令限期終止妊娠後未及時終止妊娠的,從重征收;重婚或與配偶以外的人生育子女的,按六至八倍征收;每多生壹個孩子,征收額就會依次增加三倍。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懷第壹個孩子的,應當在孩子出生前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非婚生子女或者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按照子女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照雙方非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人的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物價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縣(市、區)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具的生育證明無效,並不再安排生育;違法生育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標準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實施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或者傷害嬰幼兒的。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條例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節育手術費用。

(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錄用或者招聘為國家工作人員;不準提拔擔任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推薦、介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時,被推薦人或者候選人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應當如實介紹,不得隱瞞。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涉嫌違法生育的投訴和舉報進行調查。有明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生育拒不承認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並做好保密工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和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至六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生育證、計劃生育手術證、病殘兒鑒定證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以欺騙、隱瞞、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所取得的計劃生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冒充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和手術並發癥鑒定,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註銷其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十四條社會撫養費、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或者私分。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貪汙、挪用、截留、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或者嚴重幹擾計劃生育調查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壹)為違法生育人員提供庇護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侮辱、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救助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八條設區的市農(林、牧、漁)場計劃生育機構可以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出具生育證明,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1989年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的《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 上一篇:黑龍江工程學院有哪些特色專業?專業介紹
  • 下一篇:最終結算的主要目的是什麽?企業虧損也要結算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