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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規範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助理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下同)、受委托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執法組織)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職責的在職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輔助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助理的管理應當堅持統壹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助理的行政執法活動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助理的相關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執法的組織負責所屬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行政執法人員第五條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擬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後,按程序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每五年換發壹次。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統壹制發行政執法證件的,不依照本辦法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但省有關部門應當將制發證件的依據、持證人數和證件樣式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告。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組織全省行政執法人員的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壹組織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

考試前,壹般法律知識和專門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試應當以網絡形式進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七條《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是本省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憑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不收費。

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取得《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調查、行政檢查、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等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第八條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在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擬在該崗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三)遵紀守法,廉潔勤政。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

(壹)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的;

(三)非在崗的合同工、臨時工及其他輔助行政執法人員;

(四)政治素質不合格的;

(五)因違法違紀被查證屬實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以前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第九條擬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申領《湖南省行政執法證》,由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執法的組織向同級人民政府統壹申請。具體審核和發布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湖南省行政執法證》應當加蓋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專用印章。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崗位調整或者行政執法證件損壞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受委托執法的組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換發行政執法證件,並交回恢復的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行政執法機關和受委托執法的組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書面說明情況,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通過報紙或者政府網站公告作廢後重新申請。

行政執法人員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其行政執法證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予以註銷,並通過省人民政府法制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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