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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內容是什麽?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規定:“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等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政策解讀規定:“第壹,年度匯算的主體,僅指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第二,年度匯算的範圍和內容,僅指納入綜合所得範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分類所得均不納入年度匯算。同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等。當然,如果納稅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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