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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區鎮海街道管轄哪個法院?

管轄權的確定是基於法律關系,而不是簡單地基於戶籍所在地。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和解散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或者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和被碰撞的船舶提起。

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三十壹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行為發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實際上與爭議有關,但不得違反本法的規範水平。

關於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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