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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亭戶口從外省怎麽轉回華亭縣

1、在當事人符合戶口原籍地的準入政策要求(如:未婚且未就業,無單獨住房等),並且當地的集體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當事人的戶口可以遷入當地的”居民戶口“(當地已經統壹登記為”居民戶口“,當事人不能享受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

壹,婚遷戶口的手續、需要的證件及資料,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未就業證明、無房證明、單身證明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戶口所在地的集體(如:用人單位等)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二,《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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