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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55號令)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與安置等相關事宜,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信訪、農業、財政、稅務、審計、監察、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做好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等單位完成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 遷

第四條 ?征地範圍內建築物的拆遷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屬於街(鎮)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築物,按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限自行拆遷。

(二)屬於個人的建築物,自拆遷通告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遷。其中具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鄉村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兩證”)的合法建築物在規定時間內拆除並通過驗收,按其合法面積每平方米獎勵30元(簡易棚房除外)。

(三)持有“兩證”的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殘值收購,收購標準按附表1執行,殘值收購後的房屋由收購方處置。

第五條 ?在政府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人員和住房登記,並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每人4000元予以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第六條 ?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被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戶壹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戶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戶800元。過渡戶按2次計發。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必須提前搬遷過渡並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從搬遷之月起發給過渡費。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月數計算,壹類地區每人每月200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160元。

第三章 ?補 ?償

第八條 ?征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建(構)築物、青苗、附著物補償費。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不分土地類別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積計算,壹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5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代為劃撥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或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十條 ?建築物按“兩證”的合法面積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1執行;青苗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構(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表3執行。

農村居民住宅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住宅進行補償。

第十壹條 ?被征地範圍內的構(附)著物,以合作社為單位可選擇綜合定額和據實丈量中的壹種方式進行補償。

(壹)綜合定額方式

根據土地勘測定界面積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築占地面積後的1.6倍計算補償面積,按每畝15000元的標準補償給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鎮)、村委會的組織指導下,結合本社實際對綜合定額補償費進行處置。

(二)據實丈量方式

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會同街(鎮)、村、社組成聯合工作組,對被征地範圍內的構(附)著物進行丈量並據實登記。

成片栽種的附著物補償標準:果園、葡萄園、幹果樹園按每畝6000元補償;木本花園、桑園、茶園按每畝4600元補償;雜樹按每畝2300元補償;草本花園按每畝1800元補償。移栽苗按上述相應類別標準的50%進行補償。同壹地塊內,間種2種及2種以上植物的按其中壹項主要品種進行補償。

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及附著物按每畝5000元補償。

第十二條 ?下列地上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壹)不具備“兩證”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後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違法占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四)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 ?征地範圍內持有“兩證”但不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按附表1規定的同類標準上浮50%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異地遷建房屋占用農用地的,按批準占地面積每畝16000元補償給遷建戶。異地遷建住房的農村居民每人壹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不在征地範圍內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每畝16000元的標準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壹次性支付農轉非人員占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征收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個人的有線電視和天然氣安裝費、寬帶網開通費及水表、電表的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電話移機憑電信部門移機發票進行補償。屬農網改造的電表補償給合作社。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農村居民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具有“兩證”的企業的建築物補償標準按附表5執行,構築物按附表3執行。補償後的建(構)築物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後凈值的15%至20%計算。

第十八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十九條 ?征地範圍內的下列人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

(壹)農業人員;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10年以下士官(含10年);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不予安置:

(壹)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壹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確定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後,其剩余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余的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因住房被征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按照市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月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的80%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三條 ?下列農轉非人員可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壹次性撥付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安置或逐月發放生活費:

(壹)未滿18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孤寡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各街(鎮)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各街(鎮)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區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征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統籌費)。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每畝3萬元的標準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每畝1萬元的標準收取。

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壹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具體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收繳工作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08〕86號)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收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財建〔2008〕144號)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持有“兩證”的被拆遷房屋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安置:

(壹)房屋被拆遷未農轉非的農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居民,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政府征地公告要求,居住在征地範圍內的在籍常住人口(含城鎮居民)持合法證件(戶口簿、身份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鄉村房屋所有權證)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住房安置對象按人均30平方米的標準予以安置。

第三十壹條 ?住房安置采取統建優惠購房或貨幣安置兩種方式進行。每戶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只能選擇壹種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或貨幣安置住房,以戶為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

人均30平方米部分按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蓋補償價格購買。

按規定面積標準確定相對應的房屋戶型。因戶型設計限制,每套住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房屋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房屋建安造價購買;超過規定標準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屋綜合造價購買。因特殊原因增間或增套的,需本人申請並經安置方審核同意後,增加面積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購買。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後離婚分戶的,按規定面積標準確定相對應的最小房屋戶型,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按房屋綜合造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的房屋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補償。

(二)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平方米/人。

第三十三條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對象已婚但尚未生育,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價的50%增購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增加的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平方米/人。

第三十四條 ?安置方通告進行住房安置時,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價增購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增加的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15平方米/人。

第三十五條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再婚需滿三年)、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為城鎮居民戶口,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住房安置對象居住在征地範圍內,且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經安置方審核同意後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並按下列情形分類辦理:

(壹)配偶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蓋補償價格購買3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平方米/人。

(二)子女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價的50%購買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平方米/人。

(三)子女的配偶及子女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綜合造價購買20平方米住房,因戶型設計限制,超過規定的面積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購買;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10平方米/人。

第三十六條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範圍內具有“兩證”的城鎮居民,持證人、持證人的配偶和子女在他處確無住房,且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經安置方審核同意後,按下列情形分類辦理:

(壹)持證人及配偶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蓋補償價格購買3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平方米/人。

(二)持證人的子女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價的50%購買20平方米住房,與持證人合並安置;選擇貨幣安置的,其安置款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平方米/人。

第三十七條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後,因住房安置對象離婚後再婚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人員不安置住房。

第三十八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同為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時合並為壹戶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房屋拆遷後只安置壹次。因分期征地同戶家庭成員先後農轉非,先農轉非的與後農轉非的合並安置。

第三十九條 ?2008年1月1日以後征地的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的,可選擇購買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提供的定向住房並簽訂定向購買房屋合同;不購買定向住房的,在壹次性結清安置款項的基礎上,按每人15000元予以獎勵。

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人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且不購買定向住房的,按每人5000元予以獎勵。

第四十條 ?過渡費發放對象:

(壹)住房安置對象;

(二)住房安置對象的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配偶及子女;

(三)持有“兩證”的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城鎮居民。

現役義務兵、十年以下士官、勞改勞教人員和在農村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不發放過渡費。

第四十壹條 ?住房安置對象在過渡期間正常出生的新生兒,上戶後按出生之月計發;現役義務兵、十年以下士官從退伍之月起計發;勞改勞教人員從釋放之月起計發;死亡人員從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四十二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的,不發放過渡費,每人壹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安置房的建安造價包括基礎、主體、屋面、水電安裝等工程費用;安置房的綜合造價為建安造價加上土地成本、環境工程、配套工程等費用;建安造價、綜合造價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與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核定並予以公布。

貨幣安置價格由區政府按照不低於被征地範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按地區類別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選擇統建優惠購房的人員購買安置房後,由住房安置單位負責辦理房地產權證。安置房的天然氣安裝費由安置戶自行承擔並在購房時繳納。

第四十五條 ?農轉非安置房應按建安造價3%的比例提留專項維修資金,並按國家和市、區有關規定,專項用於該安置房***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十六條 ?房屋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區級各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的平穩過渡。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實施,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參保人員身份確認和登記工作。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體系。

區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難救濟工作。

區公安部門要做好征地相關人員的戶籍審核、統計、確認等工作,並按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區信訪辦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信訪接待工作。

區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區財政部門要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區稅務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區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的監督檢查。

區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做好農轉非安置房、定向住房的選址、工程質量和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原江區府發〔1999〕93號、江北府發〔2005〕201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征地,但個人或單位拒絕接受補償安置、拒不領取相關補償安置費用的,仍按原規定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九條 ?壹類地區指石馬河街道、大石壩街道、觀音橋街道、華新街街道、五裏店街道、江北城街道、寸灘街道和鐵山坪街道行政區域,二類地區指郭家沱街道、魚嘴鎮、復盛鎮和五寶鎮行政區域。

第五十條 ?本細則中所述住房安置面積均指房屋建築面積。

第五十壹條 ?本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征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1.江北區征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江北區征收土地青苗補償標準

 3.江北區征收土地構(附)著物補償標準

 4.江北區征收土地相關設施補償標準

 5.江北區征收土地持有“兩證”單位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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