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導言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對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的非領導職務的錄用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和其他相當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錄用。
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二、基本形式
我國公務員形式上統壹稱為國家公務員,中央和地方都是國家公務員,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機關、國家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和協會組織的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地方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分開進行,沒有隸屬關系。考生可以根據自己想報考的政府部門選擇自己想參加的考試,也可以同時報考,互不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壹樣,屬於招考。考生填報相應職位進行考試,壹旦被錄取,將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請參考國家公務員網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分兩種:資格審查和招考。資格審查是指考試合格者將獲得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以報考市、區縣等國家機關的工作崗位,比如北京。
有的需要參加特定部門的壹些考試,有的需要直接面試。地方公務員考試絕大多數采用招考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通過考試後直接考上部門公務員,就像中央公務員考試程序壹樣。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