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壹)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法律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汙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汙染物。
在稅收征管方面,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享”的稅收征管模式。同時,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壹般公***預算。
上述征稅的範圍,可以說是包括了大部分制造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