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以下簡稱匯算清繳風險),是指負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義務的納稅人,由於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稅務機關征管活動等各種內外原因,不遵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義務,導致各種經濟利益和權益損失的可能性。其中,經濟利益既包括原有的經濟利益,也包括未來的經濟利益;權益也是如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這個概念:
1.只有負有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才可能存在匯算清繳風險。截至2014年底,除已核定應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外,其他所有納稅人必須在每年5月底前履行匯算清繳義務。
匯算清繳風險是建立在納稅人主觀遵守稅收法規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納稅人主觀不遵守稅收法規造成的不良後果,包括偷稅漏稅,不屬於匯算清繳風險範圍。因為納稅人主觀違法已經不是有沒有風險的問題,而是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匯算清繳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納稅人、稅務管理機關和其他第三方。既有征稅人和納稅人雙方認識和執法的原因,也有立法者立法的原因。
4.對於納稅人來說,最終匯算清繳的風險只是壹種可能,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必須承擔這種風險。可能性和現實是有本質區別的。如果已經成為現實,那麽就不再是風險,而是損失。
企業所得稅結算風險的表現
結算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風險的經濟負擔。所謂經濟負擔風險,是指壹種可能增加納稅人經濟負擔的結算風險。這裏的經濟負擔應該廣義理解,可能是經濟負擔的絕對增加,比如多交了稅;也可能是經濟負擔相對增加,比如經濟效益下降。經濟負擔風險包括稅收成本增加、繳納額外稅款、繳納稅款滯納金等經濟負擔。這裏需要強調兩點:第壹,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納稅人多繳稅款並不總是成為稅收風險,因為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還,自匯算清繳結束之日起三年內可以申請退還。其次,壹些人通常把稅款滯納金視為行政處罰的風險,稅款滯納金確實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是,鑒於我國稅法規定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我們將稅款滯納金視為經濟負擔風險。
行政處罰的風險。行政處罰風險是指納稅人由於各種原因,特別是稅收法律政策本身存在實質違法的風險,可能面臨稅務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將為此承擔稅務行政責任。鑒於我國稅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稅收行政執法水平較低,我國納稅人面臨的行政責任風險很大。同樣,我們也必須強調,對於納稅人來說,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需要承擔行政處罰的風險,因為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所犯的壹般稅收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沒有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機關就不能再進行處罰。
3.刑事制裁的風險。與行政處罰風險類似,刑事制裁風險是指納稅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但實際上構成稅收違法且情節或程度嚴重,可能面臨刑事制裁的風險。必須強調的是,當今中國納稅人遭受刑事制裁的風險並不來自納稅人本身。從理論上講,納稅人主觀故意偷稅不屬於稅收風險範疇,稅收犯罪在其犯罪構成中也需要納稅人主觀犯罪故意。但是,鑒於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很不完善,執法水平和稅收司法水平都不是很高,在實踐中,很多納稅人非主觀的稅收違法行為也被作為犯罪行為處理。可以說,我們很多納稅人承擔刑事責任是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的。
4.名譽損失的風險。除了上面提到的有形風險,對於納稅人來說,還有壹些無形的風險是無法用數據來衡量或表達的,這就是聲譽、商譽和聲譽損失風險。這種風險通常表現為,當壹個納稅人被稅務管理機關裁定有稅收違法行為時,其他納稅人會對其誠信產生懷疑,可能不願意再與他溝通合作,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雖然國內目前條件不是很嚴重,但是在國外風險就很嚴重了,別說壹個偷稅漏稅,哪怕是壹個小小的繳稅錯誤都可能導致信用危機,最終破產。可以說,隨著我國稅收法治化的深入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信譽損失的風險會越來越大。所以,我們納稅人壹定不能掉以輕心。
5.喪失權利的風險。所謂權利喪失風險,是指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相關稅收權利喪失。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中的權利喪失風險非常普遍。比如,納稅人有資格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但可能因為沒有備案而享受不到優惠。比如,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但由於未被認定,不能適用15%的低稅率。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防控策略
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納稅人、稅收管理、稅收立法等方面的原因。自然,納稅人出於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策略:
稅務業務培訓是根本的風險防控策略。
納稅人不了解或不能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是造成匯算清繳風險的主要原因。因此,對於納稅人來說,消除和防範匯算清繳風險最重要的策略就是熟悉企業所得稅政策。基於此,納稅人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鼓勵會計人員和稅務員學習和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業務。如有需要,可系統參加大成總計劃納稅人俱樂部等社會組織的匯算清繳培訓,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防控和所得稅納稅申報專題培訓。但是,我們必須強調,納稅人不應該毫無節制地參加培訓,而必須註意控制培訓成本。
風險防控的基本策略是開展會計審計。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因此,納稅人核算的正確性直接關系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正確性,也在壹定程度上決定了匯算清繳的風險。自然,納稅人在開始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必須對其會計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和審計,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錯誤和不規範之處進行糾正和調整。目前,納稅人在審計會計時,需要特別關註企業所得稅的經濟業務是否按照規定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則應聯系相關業務方進行補救。必要時也可以去稅務機關開具合法有效的發票。當然,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壹是每年65438+2月底前必須完成審核,尤其是合法票據的更正;第二,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壹定要註意票據更正的成本。如果票據更正的成本較大,甚至超過了直接增加稅收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成本,即沒有稅前扣除,那麽納稅人應該選擇放棄票據更正。
3.正確調整稅收與社會的差異是主要的風險防控策略。
會計和所得稅法有很大的區別,要求納稅人在結算企業所得稅時調整兩者的差異。如果納稅人不調整他們之間的差異,那麽無論他們的會計多麽完美,他們對稅收政策的掌握多麽全面,最終結算的風險都不可能是根部雕出的。因此,納稅人必須對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比較和調整,以確保最終匯算清繳不產生風險,特別是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和要求正確計算和繳納所得稅。
4.對爭議事項的書面請示是壹種重要的風險防控策略。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納稅人經常會遇到壹些似是而非的爭議問題,比如5438年6月+10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實際發放的上年工資是作為相應年度的費用還是作為上年的費用在稅前扣除?比如,當年2月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實際取得的上壹年度發生的費用的發票,能否作為上壹年度的費用在稅前扣除?對於這些糾紛,納稅人壹般會咨詢稅務機關,比如撥打12366。但任何口頭咨詢都是有風險的,尤其是在征管和稽查共享之後,三方的政策可能並不統壹。因此,對納稅人來說,最保險的策略是向稅務機關書面請示,要求書面答復。這樣,即使以後稅務機關查了或者換了人,納稅人還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處理是基於稅務機關的決定,即使要補稅,也要按照稅務機關的理由處理,也就是不要加稅滯納金。
5.及時申報審批是關鍵的風險防控策略。
最終匯算清繳,多交所得稅是納稅人的共同風險之壹。納稅人多交所得稅有很多原因。主要原因是納稅人沒有履行稅法規定的程序性義務。例如,資產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因為他們沒有將相關資料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因此,對於納稅人來說,壹定要把握政策和時機,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特別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在及時聘請註冊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審核認證證明的前提下,按照稅法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報送備案和審批資料。
最終的風險防控策略是認真填報,按時報稅。
所得稅申報表是納稅人履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義務的正式要求,也是納稅人是否充分履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義務的法律證明。其實上面說的五個策略都是針對報稅服務的。所有納稅人努力的最終目標,包括檢查會計和培訓財務稅務人員,都是為了正確填寫納稅申報表。如果納稅申報有誤,那麽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也有誤,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依然存在,控制和化解稅收風險的目標也將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