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在向職工發放年終獎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年終獎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累計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按照月收入來計算,那麽稅負就會過高,導致退稅或補稅。因此,為了避免稅負過重,國家稅務總局要求企業按照年終獎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另外,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也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企業發放年終獎有關問題的通知》,“年終獎應當與工資、薪金所得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得計入當年匯算清繳的綜合所得。”
年終獎計稅方法適用於所有員工嗎?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每個納稅期的實際情況計算。所以根據具體的收入情況和收入年度,年終獎計稅方法會略有不同。
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應明確年終獎的計稅方法,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條例》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同時,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報調整年終獎計稅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