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時間是在納稅年度終結後的5個月之內,即第二年的1月1號到5月31號。例如,2013年的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時間是在2014年的1月1號到5月31號。通常內資企業需要在當月或者是季度終結後的15天之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申報材料的。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壹般采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壹般按納稅人本季度 (月) 的課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與全年決算的課稅依據往往很難完全壹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後,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清繳稅款,對已預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