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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是每年的幾月份

壹般來說,企業每年的匯算清繳的時間都是在壹個自然的納稅年度完成後的五個月內進行辦理,壹般時間都在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就需要企業按照相關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算企業的應退繳稅款。

匯算清繳時間是在納稅年度終結後的5個月之內,即第二年的1月1號到5月31號。例如,2013年的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時間是在2014年的1月1號到5月31號。通常內資企業需要在當月或者是季度終結後的15天之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申報材料的。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在實際工作中,壹般采取分月、分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分月、分季預繳,壹般按納稅人本季度 (月) 的課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與全年決算的課稅依據往往很難完全壹致,所以在年度終了後,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計算,清繳稅款,對已預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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