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懷文
現在產品很難賣,所以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會使用很多促銷手段,比如免費試吃、送樣品、送禮品、買壹送壹等。在消費品市場,由於銷售渠道的爭奪和占領,廠商會提供免費的展示櫃或配套設備來銷售產品,比如賣飲料的冰箱,烤腸機等。
(壹)相關稅收法規及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無償購買自用商品銷售的,不屬於捐贈,銷售總額應當按照每件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攤。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其實質是將企業的銷售額分為商品銷售收入和捐贈商品銷售收入兩部分,按照相應的成本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文件的重點是確定了買壹送壹形式的組合銷售的行為性質,屬於兩種銷售行為的組合(捆綁),但沒有單獨定價,而不是壹種銷售行為和壹種捐贈行為的組合。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買壹送壹”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不視為銷售,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所列的將資產視為銷售確定收入的情形。
事實上,對於“買壹送壹”的促銷活動,是否“視同銷售”對企業所得稅影響不大。例子如下。
案例3-13假設某企業在2020年國慶節搞“買壹送壹”促銷活動,購買壹件大型電器,贈送壹件小型電器作為禮品,大型電器價值1130元,小型電器價值113元(價格含稅)。整個活動期間,* * *售出10000臺。假設大電器成本700元,小電器成本70元(不含稅)。
第壹種情況,如果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辦理:
65,438+0.每個投資組合的銷售收入為65,438+0,000元,按照兩者的公允價值比例進行分攤:
大型電器銷售單價(不含稅)= 1000 * 1000/(1000+100)= 909.09元;
小家電銷售單價(不含稅)= 100 * 100/(1000+100)= 90.91元。
2.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1.3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大電器909.09元。
主營業務收入-小電器90.9438+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元。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700元,某大電器。
主營業務成本——70元,壹個小電器
貸款:庫存商品——700元,某大電器。
庫存商品-小電器70元
3.稅務處理
不需要把企業所得稅當成銷售額。
第二種情況,不按國稅函〔2008〕875號辦理的:
1.大型電器銷售:
借方:銀行存款1130元。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65,438+大電氣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元。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700元,某大電器。
貸款:庫存商品——700元,某大電器。
2.小家電禮品:
借:銷售費用-業務推廣費用83元。
貸款:庫存商品7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元。
3.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增加收入:100元;增加的費用:70元;同時,增稅30元,視同銷售調整,也可以稅前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比較兩種處理方法如下:表33-3-1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主要是增值稅。
但企業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國稅函[2008]875號中“買壹送壹”的規定,針對的是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增值稅。目前增值稅中沒有類似的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於增值稅的計算。《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無償贈送”視同銷售。企業很容易就“買壹送壹”是否“免費”與稅務局發生爭執,企業有時也很難證明“免費”。等稅務局檢查出這樣的問題,就交了很多增值稅。因此,為了減少糾紛和稅務風險,企業要麽以打折銷售的形式做好工作,要麽在企業內部單據上將兩種商品“打包”成壹套商品,在開具發票時將贈品列在同壹張發票上,同時開具同壹張發票的負折扣。總之稅務局在發票開具方面應該是無語的。
(2)存貨作為銷售用於營銷的財稅處理案例。
案例3-14A食品公司2020年財務數據如下:
1.商品銷售收入10萬元,商品銷售成本700萬元。
2.廣告及業務推廣費用的現金支出為654.38+0.2萬元;另外,企業存貨用於營銷,賬面價值30萬元,轉讓時市價40萬元(不含稅價,稅率13%)。
問題:對上述信息涉及的納稅調整進行分析後填寫報告(假設僅將上述信息視為銷售額)。
分析:
本案涉及到兩個納稅調整的問題,壹個是廣告費用的納稅調整,壹個是利用存貨進行營銷作為銷售。為了調整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以下簡稱“廣告費”),需要先調整視同銷售,因為廣告費的計算基數包含了視同銷售的收入。
1.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分析
(1)利用存貨進行營銷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業務推廣費用35.2萬元。
貸款:庫存3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萬元。
註:增值稅也應視為銷售額,故增值稅銷項稅額= 40 * 13% = 5.2萬元。
(2)利用存貨進行營銷的所得稅處理及稅務差異。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用於銷售的存貨應視為銷售,按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
因此,所得稅應視為40萬元的銷售收入和30萬元的銷售成本,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關於4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與30萬元成本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41號)修訂納稅調整項目清單(A105000)“二。扣除調整項目——(十七)其他”(號)在原“填報因會計處理和稅收法規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其他扣除項目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企業將商品、資產和勞務用於捐贈、廣告等用途時,在銀行填報因相應費用的會計處理和稅收法規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的表述。因此,調整產生的654.38+萬元差額在A105000中調整扣除。
2.宣傳費的納稅調整分析
根據規定,壹般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為營業收入的15%,營業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因此,該案宣傳費用扣除限額=(1000+40)* 15% = 1.56萬元。如果超過極限,就必須調整。
核算結果的賬面宣傳費= 120+30+5.2 = 1552000元;如果考慮視同銷售的調整,廣告費應為= 120+40+5.2 = 1652000元,差額100000元為存貨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的差額。
3.填寫所得稅申報表
第壹步:填寫A104000期間的費用明細表,如表33-4-1所示:
請註意這裏填寫的廣告費用的賬面金額。
第二步: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業務納稅調整表,如表33-4-2所示:
第三步:填寫“A105060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33-4-3所示:
第四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列表,如表33-4-4所示:
關於報道口徑爭議的分析:
(1) A1050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1號公告修訂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列明:“1行'壹、本年支出':納稅人計入本年損益的支出金額。”
這裏的填報口徑很容易引起爭議,因為有人會理解為只能填報計入本年損益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2019年修訂申報表之前,填列說明確實是“會計核算”,但41號公告中的修訂填列說明並沒有強調“會計核算”二字,因此可以理解為“本年損益計入支出金額”是可以按照稅務處理的金額。
(2)2)a 105060“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表間關系”沒有提到1行“壹、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本年支出”必須等於A104000第5行“五、廣告費及業務推廣費”。
(3)我們可以通過兩種不同口徑的灌裝結果來比較分析哪種口徑更合適或正確。
如果按照會計口徑的數字填寫A105060的“第壹年支出”,繼續填寫這種情況,最終的A105060表中不會出現納稅調整,因為會計口徑的數字小於扣除限額。A105000第30行,如果繼續調整65438+萬元,廣告費稅前扣除金額最終變為155.2+10 = 1652,000元,明顯有誤。
有人說,那我就不填A105000的第30行,也不調整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的差額65438+萬元,好嗎?——如果企業願意多繳稅,當時是可以的。因為沒有調整,很明顯當期要多繳稅,宣傳費可以稅前扣除的指標沒有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