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壹思想認識。各級各部門要統壹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壹系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和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實施差別化商業信貸政策。居民家庭(含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非本市居民購買商品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商業銀行將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加強消費貸款管理,禁止將消費貸款用於購買住房。
(三)實施差別化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的公民,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優先保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貸款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貸款購買改善型二套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
(四)實施差別化稅收政策。購買不滿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將購買5年以上(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銷售購買5年以上(含)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
對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購買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再次購買住房的,不再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稅務機關應進壹步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除城鎮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稅扣繳率為2%,非普通住房(含排屋、別墅)、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為3%。同時,對於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稅務機關要加強稅務檢查,嚴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五)暫時限制購房戶數。自本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只能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購買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停止執行住房補貼政策,恢復征收不動產登記等相關費用。
二、進壹步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六)進壹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租、賣、改”三位壹體方針和“租售並舉”方向,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壹步調整優化結構。制定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規劃、2010-2012住房保障規劃和2010-2012住房建設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2010年,市區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含拆遷安置房)540萬平方米,完成市區危舊房改善收尾工程,通過購買和購買二手存量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
(七)進壹步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和配套建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供應比例,按年度計劃分解供地計劃,確保具體地塊落實。確保大型居住區公共建築配套建設與居住建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切實增強保障性住房宜居性。進壹步提高保障性住房質量,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設代建制,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品牌企業承擔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人才專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
(八)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覆蓋面。放寬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準入條件,加大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城鎮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準入條件逐步擴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準入條件逐步擴大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提前兩年實現省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目標。
(九)進壹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支持。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認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市、區財政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給予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貸支持和金融服務。
(十)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出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目標任務、建設標準、管理模式和準入退出機制。認真落實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進壹步加強土地供應和普通住房建設管理,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十壹)加快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進度。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等部門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各部門要及時溝通結果,主動對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住房項目供地、建設和上市進度,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十二)嚴格規範土地出讓收入分期付款。土地出讓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受讓企業須支付50%的地價款首付款,其余部分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支付時間不超過1年。
(十三)加大土地市場監管力度。各部門要加強用地審批後監管和施工現場監管,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規劃、施工許可等規定,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推進商品房開工建設,形成持續有效的市場供應。要認真落實房地產項目開竣工申報制度,曝光不執行開竣工申報制度的企業,規定至少1年內不得參與新增土地出讓交易。未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單位,在繳納應付合同價款前,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未按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單位申請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在出具出讓土地限期開工建設的書面承諾後,其投標保證金按出讓起始價的50%繳納,並按合同規定收取違約金。依法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收回的閑置土地符合城市規劃的,應當優先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進壹步加強市場監管,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十四)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全面規範商品房預售條件,嚴格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方案銷售商品房。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申報每套房屋的價格,壹房壹價。銷售時要明碼標價,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壹次性公開銷售。提高銷售價格的,應當經價格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十五)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嚴格執行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條例》,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賬戶,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於商品房項目建設,降低購房人資金風險和財務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六)加強對房地產銷售代理和房地產經紀人的監管。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產部門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額外的延伸服務項目應事先向當事人說明,並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分解收費和強行收取圖書代理費、銀行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得炒作門牌號,賺取代理過程中的差價,鼓勵客戶簽訂“陰陽合同”,不得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
(十七)加強聯合執法。建設、發展改革、房產、國土資源、規劃、稅務、工商、物價、國資、金融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對房地產企業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建立房地產信用管理制度和聯動監管機制,采取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非法囤積土地、閑置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工和竣工時間、房產囤積和哄擡房價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采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甚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土地等措施。商業銀行將停止為其新開發項目發放貸款和發放貸款。
(十八)引導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促進普通商品住房銷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中小戶型、中低價位住房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為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十九)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有關部門和市政府要為房地產開發創造良好的環境,加強與房地產企業的溝通,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要認真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征收152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政辦發〔2008〕18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杭政辦發〔2008〕432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暫停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降低部分收費的通知》(杭〔2009〕168號)精神,確保取消、暫停征收房地產項目和降低征收標準落實到位。
(二十)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和分析。市“居者有其屋工程”實施領導小組要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準確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穩定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加強法律法規以及住房投資風險等知識的宣傳。同時,制定房地產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積極應對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十壹)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項保障,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2010年底前完成城市數據資源整合,滿足宏觀調控政策需要;6月底前完成各區縣(市)數據資源整合,2011;兩年內完成房產紙質檔案數字化,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升級為基於SOA架構的杭州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二十二)進壹步加強輿論引導。引導媒體全面客觀報道房地產市場形勢,大力宣傳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加強對消費者理性購房的引導,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