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主要適用於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主要從事裝備制造業、石化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生產(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其主要目的是鼓勵投資者加大對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基礎產業的投資,加快基礎產業發展。規定了購買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四種情形:購買固定資產(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自制(包括改建、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的通知》(國〔2000〕514號)繳納增值稅;為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輸費用(本文所稱的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實際發生的進項稅額,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工具運輸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納稅人購買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於規定的扣除範圍。
具體扣除方式為:納稅人當年準予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者新增增值稅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留作下壹年度使用。欠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先沖減所欠稅款(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應交增值稅超過2003年應交增值稅的部分)。
二、《條例》對固定資產計價的影響及協調
上述扣除方法主要是針對2004年7月1以來的固定資產實際進項稅額,而2004年7月1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對企業固定資產計價有以下影響:
1.同壹企業的固定資產計價依據不壹致。對於同壹個企業,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按不含增值稅的價值核算,不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仍按含增值稅的價值核算,那麽同壹會計主體的固定資產計價依據就會不同,必然導致折舊依據不同。
2.資產重估很難,會導致偏差。目前的固定資產重估是以有增值稅的價格為基礎的,上述沒有增值稅的固定資產重估時肯定會升值。因此,重估後的固定資產會增值,這表明企業的資本公積會增加。此時,固定資產的賬面會記錄有增值稅的重估價值,導致企業權益虛增,造成企業價值提升的假象。
3.企業增加的固定資產符合規定要求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低於含稅計價的固定資產價值,相應減少折舊。在企業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其稅前利潤會增加,繳納的所得稅額也會增加,最終企業的資產總值會減少。這種變化在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的行業會更加明顯。
對於《條例》的實施對固定資產計價的影響,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協調,以增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1.增加固定資產明細賬。因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是不同的,區別在於固定資產的價值不僅影響當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還直接影響後續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應增設固定資產明細賬,如“固定資產-改造前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改造後固定資產”,分別記錄有增值稅和無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新增固定資產,應按不含增值稅的價格進行明細核算,並根據含增值稅和不含增值稅的不同折舊情況區分折舊。按照“即征即退”、“先征即退”規定購入的固定資產,也應以不含增值稅的價值進行核算,以正確計算固定資產價值。
2.固定資產單獨重估。發生重組、固定資產投資、捐贈等。,需要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重估,有增值稅和無增值稅的固定資產應分別重估。由於企業在入賬時已經在明細賬中列示了不含稅和含稅的固定資產原值,如果需要重估,不含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價值也應確定為不含增值稅,以避免因增值稅的固定資產重估高於不含稅的賬面價值而虛增資本公積,使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在稅務問題上保持壹致。
3.應在附註中揭示增值稅轉型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為了使會計信息使用者獲得全面的會計信息,對企業的業績有壹個客觀的評價,在披露企業會計信息時,應在附註中補充資產評估的影響和增值稅轉型對利潤的影響。
三、《條例》實施後新增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目前,我國增值稅轉型實行的是增值稅增量限額返還的方式。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的企業必須有增值稅進項稅額。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應交增值稅超過2003年應交增值稅的部分。現有企業發生合並、分立、改制、重組、擴建、搬遷、轉產、吸收新成員、變更隸屬關系、變更企業名稱等情況時,應按原企業2003年應繳納的增值稅計算新的增值稅稅額。當年無稅收增量或超過當年稅收增量的企業,應結轉下年抵扣。這樣,那些新增固定資產但稅收增量小或為零的企業,就不能完全申請退稅。
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未能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無法辦理付款和退稅;企業未辦理增值稅發票認證手續,無法申報抵扣;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時取得的普通發票未及時轉為增值稅發票,導致無法按期抵扣,影響了預期抵扣金額。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下有九個三級科目。在增值稅制度向消費增值稅制度轉變的過程中,基於上述可能出現的問題,在會計處理上應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抵扣稅金-待抵扣增值稅”科目,以核算企業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而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企業按規定取得固定資產時,應先登記本科目借方,即借記“固定資產”、“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抵扣稅金——待抵扣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經稅務機關核準後,在貸款人處作相應記錄,即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抵扣稅金-待抵扣增值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只有在企業購進貨物並驗收入庫後才能申報抵扣。企業提前抵扣的,如果被稅務機關發現,規定購買業務的進項稅永遠不得抵扣,除了轉回的會計處理。設置“待轉進項稅”明細科目,還可以解決企業采購商品時,由於到貨時間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壹致而導致的問題。
由於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途徑有多種,對於購買符合要求的固定資產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業務,可以采用與購買存貨壹致的會計處理方法:借記“固定資產”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但目前我國對於固定資產的出租和出售,往往規定商品稅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後,有關部門將出臺相關規定,使流通中的固定資產只需繳納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避免對同壹行為人重復征收“商品稅”。對購入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費發票後,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部分,直接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轉入固定資產價值。會計處理方法與材料采購相同。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組、接受投資、捐贈等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交易。可以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處理。固定資產轉入方可先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再根據固定資產折舊和稅務機關在該資產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核定的進項稅額轉入企業“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兩者之間的差額可以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轉讓方應按交易項目中約定的價格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記入“進項稅額轉出”貸方。
對於企業通過自建(制造)取得的固定資產,由於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已包含進項稅,且自建(制造)過程中發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未增加增值稅,因此不需要對自建(制造)取得的固定資產計算進項稅。但自建(設)過程中涉及應稅服務外包的,允許將已支付的應稅服務進項稅額計入“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由於企業增值稅處理方法(主要涉及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與轉型前有所不同,固定資產的計價和會計處理方法也有所不同,這就要求執行規定的相關企業在遵循會計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其具體行業和經濟業務的特點,正確、科學地進行會計處理。特別是固定資產計價方法的選擇,以真實反映和正確核算整個企業的經濟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增值稅轉型對企業會計處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