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最典型的特征是,相關人員(直接相關的會計人員和其他具有實際控制能力的人)的故意行為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最直接因素。導致賬實不符,賬實不符。其中,賬實不符是最隱蔽、危害最大的壹種。大部分惡意歪曲都是因為相關管理人員查不清事實,查不清賬目。1)偽造或編造記錄或憑證;
2)挪用資產;
3)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
4)記錄虛假交易或事項;
5)故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1)故意扭曲壹般是故意行為,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不正當的企圖而進行欺詐。比如出納為了侵吞現金,隱瞞現金收入業務;為了誇大利潤,粉飾企業,騙取上市資格,企業領導指使會計人員虛列收入,人為低估費用。
2)故意失真壹般會導致企業期末會計信息失真或隱瞞,與客觀事實不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不能準確、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故意扭曲可能是個人行為,也可能是團夥合謀行為。比如出納通過篡改憑證侵吞現金,未經登記簽發支票挪用企業存款,屬於個人詐騙;而材料會計人員與倉庫保管員串通,騙取、侵吞企業財產,企業領導授意相關會計人員人為調整賬目,虛報盈虧屬於團夥詐騙。
4)故意歪曲通常是有預謀的,所以手段隱蔽,不易察覺。
5)故意扭曲壹般後果嚴重,往往導致企業財產受損、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稅收流失等經濟後果,壹般與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聯系。1)憑空而來。相關的經濟業務沒有發生,相關的收入、利潤、資產、負債、權益不存在。而是通過吸收假證據、編制假資料、假合同、假印章、編制假會計憑證、記錄假賬目、編制假報表等方式,憑空捏造收入、利潤、資產、負債、權益等經濟業務的欺詐行為,表現為欺詐的壹條龍過程。
2)改頭換面。故意歪曲、掩蓋、隱瞞會計信息的真實面目,隨意增減甚至刪除經濟業務原始記錄,使其原始經濟業務記錄面目全非。如真盈假虧,真虧假盈,變大盈為小盈,變大虧為小虧等。
3)真假雙彈簧式。常見的是兩套賬,壹套是實賬,內部;另壹套是假賬,對外。還有兩套以上的賬,比如只有壹套真賬,幾套假賬,有的是對稅務機關,有的是對投資股東,有的是對上級機關。
4)帳外賬戶類型。常見的表外賬戶都是大賬戶,還有很多小賬戶。大賬獨立核算是本單位核算的主體,納稅、完成考核指標、應付檢查都以這個賬為基礎。小賬雖獨立,但核算不規範,無統壹賬戶無統壹報表,支出由權利人分散,核算隨意。小賬多為小金庫,是貪汙、挪用、揮霍、受賄等腐敗行為的經濟來源。
5)體外循環。某壹項或某壹部分經濟業務的收入或收益不在本單位的會計制度內,而是轉移或存入其他單位,需要時從有關單位支付。常見的有預算外資金體外循環、有處罰權和收費權的行政單位體外循環、企業部分經濟業務體外循環、投資收益、以物易物、財產出租收入等。體外循環資金多為腐敗資金來源。
6)行政長官會打字。壹個單位的會計人員的行為受單位法人的意誌支配,很難堅持所有的會計原則和職業道德,所以他們不得不服從領導的指示,領導對如何做賬負有直接責任。
7)會計主動性。有的會計受利益驅動,主動給領導(法人)出主意,會計是直接責任人。研究故意失真,就要搞清楚誰是故意失真的實施者,也就是會計造假的主體。會計造假的主體是指策劃、組織、指揮、參與和實施會計造假的人,即參與會計造假的人和承擔後果的人。假賬是會計直接做出來的,但造假不僅需要全面的知識、造假的技巧和勇氣,還需要合適的環境和背景,所以絕不是壹個會計能完成的。會計造假的主體應包括炮制假賬及相關違法活動的策劃者、共謀者和實施者。準確界定會計舞弊主體,對於追究舞弊責任,杜絕舞弊行為至關重要。
1)根據在舞弊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會計舞弊的主體包括發起者、決策者、操作者和合作者。
所謂舞弊提議者,是指為會計舞弊出謀劃策的人。倡議者往往熟悉會計制度,了解相關賬戶體系及其特點,有機會接觸單位高層領導,成為其參謀和助手。提議人通常是單位會計部門的負責人。他們可能會接受領導的指示,為自己的利益而投票,也可能出於對企業發展的積極關註而提出建議。倡議者在會計欺詐中起著連接作用。他們往往背著領導的意誌或為其出謀劃策,提出具體的造假方案,介紹推薦的造假方法,美化、誇大造假效果,做出壹定的安全承諾;同時,積極組織人員,分配任務,指導具體實施。
舞弊決策者是指有權決定會計舞弊實施的各級領導。決策者可以是個人領導者,也可以是集體領導者。從技術上講,領導參與會計舞弊的程度較低,但在決策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往往是舞弊的策劃者、決策者和傳遞者,也是會計舞弊的最大受益者。
舞弊的實施者或經營者,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能夠接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資料,親自實施和完成會計舞弊的人。不僅包括會計、出納,還包括相關的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儲人員、統計人員。
制假合作者是指在某些方面進行合作的人,包括制假之初為其提供便利的人,以及制假事實發生後包庇、防範、通風報信、提供偽證的人。值得註意的是,在不同的詐騙案件中,詐騙主體的人員構成不盡相同,在詐騙過程中所扮演的責任和角色也不盡相同。
2)根據會計造假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主動造假者和被動造假者。
積極打假人是指自覺、主動、有意識地參與打假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壹般來說,會計造假的倡議者和決策者通常是主動造假者,他們也是造假的直接受益者或利益相關者。他們往往是制假活動的知情人和知情人。隨著我國國有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擁有了財務管理和生產經營自主權,這是深化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舉措。而國家對於如何合理有效地引導企業運用各種權利,監督或約束經營者行為,還缺乏完善的制約制度。壹些廠長往往以不懂財經法規為借口,不尊重事實,濫用職權,利用會計人員與自己升遷等個人利益的依附關系,隨意指揮會計人員,幹預會計工作,以謀取小集體利益甚至個人利益。比如,在向銀行貸款時,要誇大資產和凈資產的數額,掩蓋不良資產;向上級匯報經營業績時向實際數字註水;在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會計方法人為增加成本,減少利潤,從而達到偷稅目的。
被動打假人是指行為人受他人脅迫、強迫、指使或者誘導,在沒有自己本意的情況下參與打假的行為。比如,有些會計人員是會計造假的具體執行者,但他們未必是造假的支持者,甚至可能不願意做假賬。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們只能執行領導的指示,壹旦事情曝光,往往被當成替罪羊。被動造假者壹般都是愛好者或者不完全知情人,並不知道造假的全部內幕和真相。但是,主動和被動是相互的,它們往往可以相互轉化。有些打假人壹開始可能是被動的,但是壹旦加入打假人的行列,他們又變得主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