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人員規定上來看,依照會計準則及指南,會計上職工人數的概念較寬泛,從受益對象方面看:第壹層次,與勞動法吻合的,簽訂合同的所有人員、職工,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第二層次,雖然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第三層,雖然沒有合同,也不是企業員工,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準則的職工範疇。
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依然可作參考,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壹)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稅法上,人員工資薪金能否作稅前扣除,關鍵是看是否是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是否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四、職工福利費方面的差異分析《職工薪酬》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範,新準則改變了以前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實列支的處理辦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稅法上按規定據實列支,超過稅法規定允許列支的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扣除標準,但由於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由於2007年度有部分企業執行了新會計準則或新企業財務通則,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繼續適用原稅法,2008年度又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之間本身的財會處理差異,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如何適當銜接,國稅函[2008]264號及時予以了明確,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五、保險費方面的差異分析主要是五費即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的原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關於有關保險的稅前扣除,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稅法強調的依國家有關規定繳交的可以稅前扣除,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稅前扣除。
六、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差異分析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財稅〔2006〕10號文件是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可作參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七、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的差異分析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於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分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和1.5%計量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義務金額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薪酬金額;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計盤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明確標準計算確定應承擔的職工薪酬義務後,再根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
稅法上,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同樣由於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得到提高;同時,也與《工會法》規定的比例相銜接。
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也與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政策相銜接。
八、辭退福利方面的差異分析新準則:辭退福利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全部計入“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壹是職工沒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屬於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壹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壹定工作年限、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壹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壹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二是職工有選擇繼續在職的權利,屬於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了費用。稅法上對費用的稅前扣除,原則上為據實扣除,因此,按稅法規定對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九、特殊人群工資方面的差異分析 (壹)殘疾職工工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單位(必須符合規定條件,下同)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差異分析:單位支付殘疾人員工資,在全額扣除的基礎上,還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在不虧損的前提下將形成永久性差異。需要註意的是,財稅〔2007〕92號文件所說工資的範圍,是《實施條例》明確的工資範圍,而不是企業會計準則明確的職工薪酬範圍。(二)研究開發人員工資《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因此,企業從事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也可享受加計扣除,並且不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於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