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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起步期是什麽?運營期?初創期和運營期的會計處理有什麽區別?

企業創業期的時間範圍:

目前,對於創業期的起止時間有很多誤解。最常見的是“開辦期是指從企業獲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止,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的批復》(國〔2003〕1239號)。其實這是壹個誤區。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規定“新設立的企業、單位開業日期有多處參照。為便於各地具體實施和掌握,應將新設企業和單位開業日期的執行口徑統壹為納稅人。生產經營日期,是指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運行的日期。”顯然,2003年的文件與1997年的文件有很大不同。1997年規定開辦期為“自生產經營之日起”,2003年改為“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上註明的成立日期”。這主要是因為企業的經濟狀況千差萬別,很難有壹個統壹的標準來判斷那壹天是“生產經營之日”。為了防止企業騙取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采用易於掌握的營業執照使用標準。而且由於這些優惠政策是針對第三產業的企業,相對於工業企業來說,第三產業的這些企業創業期較短,所以規定對其影響不大。但如果是工業企業或技術復雜的大型商業企業,則不宜以營業執照為準。即使是壹般的工業企業,建造廠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更不用說安裝設備等其他準備時間,所以不宜以營業執照作為開辦期的期限。同時,國稅總局的上述文件只是明確了壹個優惠政策,不能隨意延伸到開辦費的計算上。因此,2005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設立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發〔2003〕123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了修訂。

運營期:是產生收入的階段。

開辦期主要通過“管理費-開辦費”,沒有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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