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廳文化市場管理處辦理娛樂場所許可證;
2.公安消防部門應當辦理消防許可證;
3.衛生部門防疫站辦理衛生許可證;
4.公安部門應當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5.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6.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7.稅務部門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關於不存在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對書面聲明,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實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並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相關聽證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消防、衛生、環保等相關批準文件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在15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