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銷售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部分,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規定繳納增值稅。具體來說,納稅人應當按照銷售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計算應納增值稅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2. 對於銷售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的部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納稅人需要在銷售發票上分別註明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的銷售額。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需要按照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便正確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此外,對於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還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 納稅人需要依據相關法規和規定,正確區分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
2. 納稅人需要在銷售發票上清楚註明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的銷售額,以便稅務機關核對和監管。
3. 納稅人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和繳納增值稅,以免因未及時繳納稅款而產生罰款或滯納金等後果。
總之,對於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需要按照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和免稅銷售額,並在銷售發票上清楚註明,以便正確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