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組織機構代碼是由質監局頒發給企業的證件,與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並列;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是由工商局頒發的,作為三證合壹後的統壹證件;
2、組成差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十八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組成,包括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別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標識碼(即原組織機構代碼)及驗碼;組織機構代碼則是九位代碼,由技術監督部門頒發;
3、法律依據不同:組織機構代碼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管理辦法》和《全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頒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則是在三證合壹、五證合壹政策下形成的新制度;
4、應用範圍變化:隨著三證合壹、五證合壹政策的實施,組織機構代碼證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用於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實現信息的統壹管理。
機構代碼證的作用和意義:
1、機構標識:機構代碼證是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唯壹標識;
2、信息管理:用於國家各級管理部門對企業和組織的信息管理;
3、業務辦理:在銀行開戶、稅務登記、資質申請等業務辦理中需要使用;
4、數據交換:作為企業和組織在數據交換中的識別碼;
5、法律效力: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是企業和組織合法性的證明之壹。
綜上所述,機構代碼證與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性質、組成、法律依據以及應用範圍上存在顯著差異,前者是由質監局頒發的九位代碼證件,後者則是工商局頒發的十八位代碼證件,隨著三證合壹、五證合壹政策的推進,組織機構代碼證已被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所取代,以便更有效地構建和管理社會信用體系。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第壹條
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