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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 做假帳 會有什麽處分

會計假帳是指財務會計師、註冊會計師違反會計契約義務造成會計信息出現經濟業務與原始憑證不符、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不合、記賬憑證與會計賬簿脫節、會計賬薄與會計報告無關、會計帳表與實物資產脫離的不符合會計契約真實完整義務規定的法律狀態。根據其情節不同,處罰程度不同,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壹、情節不嚴重,不構犯罪的處罰。

現行《會計法》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罰。

現行《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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