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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成本是成本嗎?

學術研究:“機會成本”不屬於成本的概念。

我認為在流行的宏觀經濟學中談“機會成本”,把它歸為成本的概念是不合適的。

下面引用楊先生的壹段有代表性的論述進行分析:

“什麽是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是指從事某項業務而失去其他業務的成本。比如壹塊地本來可以種小麥,現在種了大豆,那麽大豆的機會成本就是本來可以種小麥的收益;我們前面提到的另壹個例子是,這個企業有500萬元的資本。如果用於另壹項投資,企業可以盈利50萬,現在只盈利40萬。可以看出,利潤為40萬元的投資的機會成本為50萬元,凈虧損為10萬元。可見,機會成本並不是指實際的貨幣支出,而是指本來可以獲得但實際沒有獲得的損失。機會成本也可以說是放棄除某項業務之外的最佳業務(從收益角度)的損失。我們在從事經營決策時必須了解機會成本的概念,這樣才能真正評價企業投資是否最有利,是否取得了最大的經濟效益。這裏,我們要介紹經濟損益的概念:

“經濟利潤(損失)=會計利潤-機會成本。

“如果上述結果為正,說明企業獲得了經濟利潤;如果上述結果是否定的,則說明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繼續舉上面的例子,企業會計利潤40萬元,機會成本50萬元。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萬元。”([1],第126頁)

根據上面定義的“機會成本”的概念,我們很容易知道它具有以下特征:(1)機會成本不是指實際的貨幣支出,(2)機會成本是除了這項業務之外最好的業務收入。所以,機會成本其實屬於“收益”的概念,不屬於“成本”的概念。“成本”指的是投入和消耗,“收益”通常指的是產出和成本的相對關系。當然,把收益命名為成本也未嘗不可,但其經濟意義仍然是收益,就像有人命名為“壹條狗”,但他仍然是人,不會變成狗。

事實上,機會成本是技術經濟研究的內容。在決策階段,論證壹個方案的可行性時,往往會有幾個備選方案。比如有A、B、C三個備選方案,按方案A預計盈利50萬,按方案B預計盈利40萬,按方案C預計盈利20萬。比較的結果是,決策者最終選擇了方案B,至於決策者為什麽選擇方案B而不是方案A或者方案C,可能是因為所謂的中庸之道或者其他原因,與我們這裏的討論關系不大。但實際執行的結果是,假設方案B確實賺取了40萬元的會計利潤,但現實中由於社會上的投資者很多,很多投資者因為盲目投資而選擇了方案A,導致生產供大於求,產生了20萬元的負會計利潤,即實際虧損20萬元;雖然方案C理論上比較差,但是大家都不選。導致產品供不應求,實際核算利潤60萬元。現在問題比以前復雜了壹點。現在,我們應該為機會成本選擇什麽數據呢?是方案A的50萬還是方案C的60萬?

俗話說:吹牛不上稅,但也不盡然。上世紀1958,壹些農民兄弟把高產的“衛星”掛上去了。妳搭臺畝產糧食5公斤,我就畝產10000公斤。好吧,既然妳每畝糧食產量是10000斤,妳就應該按照妳的糧食產量10000斤繳納公糧。結果,上面放了口糧和種子還不夠。有的農民放“近地衛星”,實際畝產800斤,報的畝產400斤。當糧食多了,他們就可以餵豬了。當時叫“偷偷分產”。讓我們回到我們的“經濟利潤”。眾所周知,企業如果有會計利潤,就要繳納所得稅,而且比例相當高。因此,無論是公共企業還是私營企業,都盡力做到盈利虧損。有些上市公司雖然年年虧損,但工資福利待遇都很好,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窮廟富方丈”。現在有了“機會成本”,可以說機會來了,會計的事情就好辦多了。因為機會成本是建立在最佳投資利潤值的基礎上的,比如前面的例子中,方案A在方案論證中的利潤是50萬元,而方案C在實踐中的利潤是60萬元。所以方案B的會計利潤計算出來的經濟利潤要麽是40萬元=-65438+萬元,要麽是40-60 =。這樣就不用交所得稅了,也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也這麽說。顯然,這完全是不切實際的壹廂情願,純粹是壹廂情願。稅務局對“機會成本”有另壹種定義。稅務局對“機會成本”的定義是:以會計利潤作為損失數據作為機會成本,以由此獲得的經濟利潤作為所得稅的利潤標準。比如上例中,方案A的實際損失為20萬元,那麽機會成本等於負20萬元,由此獲得的經濟利潤等於40-(-20) = 60萬元,因此按60萬元征收所得稅。這壹次,廠商可能急得跳腳了。其實無論是這樣的“機會成本”還是這樣的“機會成本”都不是真實的消費,都是虛構的。所以廠商和稅務局的平衡點只能是是忽略“機會成本”還是按照實際核算利潤征收所得稅。

“機會成本”完全是故弄玄虛,畫蛇添足。沒有它,事情就更清楚了。

在流行的宏觀經濟學中,經濟變量的概念模糊不清,似是而非。還可以舉壹些例子,比如國民收入和銷售收入,兩者不分。不信我可以引用厲以寧先生的壹段話,他是這樣介紹“投資乘數”的:

“乘數,又稱倍數。

“當政府的財政政策被用來恢復國民收入的平衡時,政府投資的變動對國民總收入的影響遠大於投資變動本身。投資的增加可能會導致國民收入翻壹番。這就是乘數的作用。

“例如,增加投資654.38+0萬元,投資生產者的收入將增加654.38+0萬元。如果他們增加的收入中有80%用於消費,那麽他們將在消費品上花費80萬元。這80萬成為第二輪增加的收入。獲得這80萬元收入的人,將80%用於消費,即64萬元用於消費,這64萬元成為第三輪增加的收入。繼續這樣下去:

“1萬元+80萬元+64萬元+51.2萬元+...= 500萬元。

“也就是說,654.38+000萬元的投資,在邊際消費傾向為80%(也就是人們增加的收入的80%用於消費)的情況下,可以使總收入翻5倍。”([2],第36頁)

妳覺得這段話怎麽樣?我委屈了嗎?是不是分不清國民收入和銷售收入這兩個基本的經濟學概念?增加投資1萬元,通常由利潤或家庭儲蓄形成,屬於國民收入;拿654.38+0萬元購買投資品,“此時投資品生產者的收益將增加654.38+0萬元”。投資產品生產者的收入應該叫銷售收入,銷售收入和國民收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80%的銷售收入加起來怎麽才能得到國民收入?這個公式不倫不類,比如1頭牛+2頭牛= 3頭驢,無法自圓其說。計量單位是“頭”,但牛的頭不等於驢的頭;計量單位是“元”,但國民收入的元和銷售收入的元不是壹回事。如果經濟變量的經濟意義不明確,做數學計算難免出錯。

有些人的《宏觀經濟學》居然獲得了中國國家教委優秀教材獎,其誤導孩子的作用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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