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壹、選案:根據案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接下來,如果符合條件就要進行立案,立案之後就是檢查程序,根據檢查結果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最後就是審理程序,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壹)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
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的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