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稱校企合作),是指學校和企業通過***同育人、合作研究、***建機構、***享資源、成果轉換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的組織、實施、保障、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立德樹人、依法實施、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同發展。第五條 校企合作實行校企雙主體主導並實施、政府推動、行業指導、社會參與的合作機制。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扶貧等有關部門,工會等群團組織及行業組織組成的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企合作有關工作,研究解決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促進校企合作的相關政策,引導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優勢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合作。
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校企合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推行適應校企合作的教學組織方式。第九條 鼓勵企業利用人才、資本、知識、技術、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資源要素參與校企合作,參與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
企業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安排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參與校企合作。第十條 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應當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合作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十壹條 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開展以下合作:
(壹)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作設置專業,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並參與1+X(學歷加若幹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建設工作;
(二)學校和企業可以合作研究制定崗位規範、質量標準等;
(三)學校和企業可以***建***享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創新創業中心、員工培養培訓中心以及研發機構等;
(四)學校可以建設行業或者區域性實訓基地,帶動中小微企業參與校企合作;
(五)企業可以依托或者聯合學校依法設立產業學院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實驗室、創新基地、實踐基地;
(六)學校可以引進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設備和技術人員,與企業***同設立實習實訓崗位;
(七)學校可以在合作企業依法建立分校區,根據學生專業培養目標,與企業聯合開展生產性實訓、半工半讀式培養;
(八)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培養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聯合培養;
(九)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化技術技能人才;
(十)學校可以與企業開展職工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社區教育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等服務性活動;
(十壹)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第十二條 企業、行業組織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舉辦學校。
企業與公辦學校、政府與民辦學校可以依法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學校或者學院(系、部)。第十三條 支持行業組織、企業、學校依法牽頭組建多元投資主體的職業教育集團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第十四條 建立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企業應當接納合作學校的教師跟崗實踐。
學校教師應當每年至少壹個月到企業或者實訓基地實踐。實行教師五年壹周期的全員輪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