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會的,
稅務行政處罰程序
第壹,簡易程序
什麽是簡易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的行為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1,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較輕且有法律依據,應予懲處。
2.給予的處罰相對較輕,僅適用於對公民給予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的違法案件。
執法人員如何實施簡易程序?
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及申辯陳述;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在簡易程序中,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列明哪些事項?
稅務機關的名稱;
編碼;
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稅收違法的事實和依據;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和罰款數額;
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
罰款代收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繳納罰款的期限;
當事人是否會因逾期付款而被罰款;
當事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的復議和起訴權;
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壹般程序
根據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定義務的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調查取證。對於違反行政法規需要先調查取證的處罰,采用壹般程序。具體步驟如下:
受理並立案
根據管轄規定,國稅機關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受理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線索和材料,包括通過國稅機關計算機系統選擇、認證比對、調查研究發現的,有關單位移送的,群眾舉報的,當事人自行舉報或者申訴的,通過國際信息交換獲得的。經初步審查認為有稅收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有稅收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
調查
稅務稽查部門要派員對立案的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檢查人員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然後按照稅收征管法賦予的權限進行調查。調查取證時可以錄音、錄像、照相、復印。同時,要註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者的保密責任。應當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稅收違法行為以及稅收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並特別註意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當事人有權拒絕回答。
稅收違法案件調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應當制作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和性質;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關各方的態度和意見;處罰意見和處罰依據等。
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
案件審理人員接到檢查報告後,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嘗試和檢查:壹是自己辦理的案件是否屬於自己管轄;二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三是案件定性是否準確;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刑罰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他重要問題。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執行
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按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金額3%的罰款。
據“問題是:行政處罰告知書上說虛開60張購貨發票,導致偷逃稅款34萬,...,而且要補稅到34萬,還要再罰款34萬。
請問這樣的通知發出後,會移交檢察院嗎?"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會更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境外退稅罪和抵扣稅務發票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下:
[解讀]
構成本罪,需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增值稅發票。
[刑法條款]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解釋(199.438+00。17法發[1996]30號)
為了正確執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的犯罪。適用《決定》的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五、根據《決定》第五條的規定,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收購廢舊商品發票、收購農產品發票等。
六、根據《決定》第六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偽造、制造、出售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變造的發票五十張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偽造、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二百張以上,數額“巨大”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偽造或者擅自開具的發票1000張以上,數額“特別巨大”。
虛開稅款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30萬元以上的;(二)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使用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654.38+0萬元以上,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結束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分子和騙取稅款的犯罪分子,應當以虛開的稅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描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或者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二,本罪的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除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人外,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體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刑法沒有此規定。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此罪的決定已被廢止,並吸收到刑法中,但相關司法解釋仍有參考作用。
六、部分經濟發達省份以虛開1萬元稅款,造成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作為定罪的起點。654.38+萬元是虛開稅款“數額較大”的起點。騙稅5萬元是“有其他嚴重情節”。50萬元是“數額巨大”的起點,30萬元以上的騙稅行為是“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1萬元是“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被騙取稅款五十萬元以上,偵查終結無法追回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7.本罪可選,可界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