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6-24 23:42:51 閱讀293次
壹、提出申請
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內,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登記表》。
(壹)納稅人持填寫完畢的《停業登記表》到發票管理環節、征收環節、稽查環節分別辦妥以下手續:
1、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普通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到發票管理環節辦理封存發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環節辦理結案事宜;
3、到征收環節辦理清稅證明。
(二)將各環節簽字的《停業登記表》連同下列資料交稅務登記管理環節:
1、納稅人若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件。
二、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完畢的表格及有關資料,審閱填報的表格及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停業處理
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稅款已結清、發票已繳銷,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報領導批準後,核準其停業申請,制作《核準停業通知書》
四、復業處理
(壹)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核準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
(二)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