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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減10%政策

2019年4月1日至20212年4月12日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

所謂“銷量”,適用於加減分政策。

1)包括納稅申報的銷售額、審計補錄的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的銷售額包括壹般稅法銷售額、簡易稅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銷售額、免抵退稅出口銷售額,即征收後立即退還的項目銷售額。

2)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當期銷售額的查補或評估調整,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根據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加計扣除政策。

3)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以總機構及其同級分支機構銷售總額為基數的加計扣除政策。

加和減的起始期間。

1)對於2065438年3月31日之前成立的納稅人,如果2065438年4月+08日至2065438年3月+09日期間(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內的銷售額計算)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自206548.66363636636

2)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3)2065438年3月31日之前成立的納稅人,2065438年4月+08日至2065438年3月+09日期間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加計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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