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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有誰知道稅收籌劃風險防範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啊?謝謝啦!

稅收籌劃的風險及其防範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前選擇和規劃,利用稅法給予的對自己有利的可能選擇與優惠政策,選出合適的稅收方法,從而使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壹種行為。

隨著稅收籌劃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識和接受,各種形式的稅收籌劃活動已在各地悄然興起。

但是稅收籌劃是壹項系統工程,其在給企業帶來節稅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風險,即風險與利益是並存的。

如果無視這些風險,任其發生而不加以防範,勢必有悖稅收籌劃的初衷,其結果可能是以節稅目的為開始,卻以遭受更大的損失而結束。

壹、稅收籌劃的風險稅收籌劃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稅收籌劃活動因各種原因失敗而付出的代價。

由於稅收籌劃是在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的決策,而稅收法規具有時效性,再加上經營環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錯綜復雜,使其具有不確定性,蘊涵著較大的風險。

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風險性因素。

1.政策風險。

稅收籌劃利用國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包括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

政策選擇風險是指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

該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人對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

即籌劃人自認為采取的行為符合國家的政策精神,但實際上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例如某服裝廠接受個體經營者代購的紐扣,但由於未按要求完成代購手續,在稅收檢查時被稅務機關確認為接受第三方發票,不僅抵扣行為被撤消,而且還受到相應的處罰。

政策變化風險是指政策時效的不確定性。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壹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總是要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作出相應的變更,對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及時地補充、修訂或完善,不斷廢止舊政策,適時推出新規章。

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稅收政策總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對較短的時效性。

例如,從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為了抵禦1997年席卷全球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沖擊,刺激外貿出口,國家稅務局先後6次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全國平均綜合退稅率提高了3個百分點;從1999年到2001年3年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國內外各種經濟貿易形勢的發展,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變動了11次;據《財經時報》透露,為了有利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再分配,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緩解目前人民幣所面臨的市場升值壓力,逐步削弱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後我國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影響,預料中國政府將從2004年開始調低出口退稅率,即從目前的平均15%下調至11%;同時,羊毛、鉛、焦炭、稀土、鎢的出口退稅將會被首先取消;在2010年前後,將完全取消出口退稅政策。

從實踐中看,這項政策壹旦實施,那些依賴出口退稅生存的企業將面臨壹場厄運,有的甚至是滅頂之災。

因此,政策的這種不定期性或時效性將會對企業的稅收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風險。

2.操作風險。

由於稅收籌劃的固有特點是與“法”***舞,即稅收籌劃經常是在稅收法規規定性的邊緣操作,以幫助納稅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國稅收立法體制層次多,立法技術不高,不僅法規內容存在著很多模糊之處,而且法規之間還有壹些沖突或摩擦,即使是專業人士有時也難以準確把握,這就給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帶來了很大的操作風險。

從實踐中看,操作風險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壹是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運用和執行不到位的風險,如因殘疾人員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業優惠,因利用再生資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關環保方面的稅收優惠等。

二是在系統性稅收籌劃過程中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性把握不夠,形成稅收籌劃的綜合運用風險,如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過程中就涉及到多種稅收優惠的操作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在壹般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並企業彌補,但如果合並企業支付給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並企業股權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並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其合並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並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凡此種種,如果不能系統理解和全面掌握,並加以綜合運用,就很容易顧此失彼,導致出現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

3.經營風險。

稅收籌劃是壹種合理合法的預先謀劃行為,具有較強的計劃性和前瞻性。

實踐證明,企業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對稅收籌劃的效益有較大的影響,有時還會直接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

因為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對稅收政策的差別進行選擇的過程。

但無論何種差別,均應建立在壹定的前提和條件下,即企業日後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所選稅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

這些特殊性,在給企業的稅收籌劃提供可能性的同時,也對企業的某壹方面的經營活動(經營範圍、經營地點、經營期限等)帶來了約束性,從而影響著企業經營活動本身的靈活性。

如果項目投資後經濟活動本身發生變化,或對項目預期經濟活動的判斷失誤,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稅收優惠的必要特征或條件,不僅無法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還可能加重稅負。

為了引導外資投向,我國現行稅制對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商企業實行“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但若生產性外商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且非生產性業務的收入超過業務總收入的50%,則喪失了“生產型”企業的資格,不得再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某合資電子設備廠是生產性企業,尚處於減免稅期限內(減半按15%征收),由於其產品銷路不佳而外購其他廠家的電子成套設備散件進行組裝,這樣該廠就同時從事了生產性經營和非生產性的組裝業務。

若本年度內該企業的散件組裝業務大於其業務總收入的50%時,盡管該企業尚處於減免稅期限內,但仍不能減半征收,只能按30%納稅。

可見,該企業為了享受“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年度內在進行這兩項業務的投資選擇時,就應將非生產性組裝業務的規模控制在不超過生產性經營的範圍內。

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並非壹成不變,必須隨著市場的變化和企業戰略管理的要求而進行相應的調整。

因此,經營活動的變化時時影響著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企業必須面對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4.***風險。

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部門的確認。

在這壹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政***偏差從而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

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常留有壹定的彈性空間,即在壹定的範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人員的素質又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

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偏差而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或者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壹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不但得不到節稅的收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

例如,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個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可以確定具體的起征點。

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經常會遇到壹些來自基層稅務行政***機關的觀念沖突與行為障礙,這樣的實例媒體上披露的不少,實踐中也是屢見不鮮。

此外,稅收籌劃還面臨著籌劃成果與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如對企業的情況沒有全面比較和分析,導致籌劃成本大於籌劃成果;籌劃方向與企業總體目標不壹致的風險,從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實際上企業並沒有從中得到實惠,等等。

以上這些都是稅收籌劃過程中客觀存在的風險,也是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應當加以研究和重視的因素。

二、正視風險,積極防範由於稅收籌劃目的的特殊性,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範和控制的。

面對風險,籌劃人應當主動出擊,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稅收籌劃的收益,實現籌劃的目的。

1.確立風險意識,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

無論是從事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員還是接受籌劃的納稅人,都應當正視風險的客觀存在,並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涉稅事務中始終保持對籌劃風險的警惕性,千萬不要以為稅收籌劃方案是經過專家、學者結合本企業的經營活動擬訂的,就壹定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就肯定不會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

應當意識到,由於目的的特殊性和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復雜性,稅收籌劃的風險是無時不在的,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當然,從籌劃的實效性看,僅僅意識到風險的存在還是遠遠不夠的,各相關企業還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網絡設備,建立壹套科學、快捷的稅收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壹旦發現風險,立即向籌劃者或經營者示警。

稅收籌劃預警系統應當具備以下功能:(1)信息收集功能。

通過大量收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稅務行政***情況和企業本身生產經營狀況等方面的信息,進行比較分析,判斷是否預警。

(2)危機預知功能。

通過對大量信息的分析,當出現可能引起發生稅收籌劃風險的關鍵因素時,該系統應能預先發出警告,提醒籌劃者或經營者早作準備或采取對策,避免潛在風險演變成客觀現實,起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3)風險控制功能。

當稅收籌劃可能發生潛在風險時,該系統還應能及時尋找導致風險產生的根源,使籌劃者或經營者能夠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制定有效的措施,遏制風險的發生。

2.依法籌劃,力求使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保持趨同。

稅收籌劃應當合法,這是稅收籌劃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也是衡量稅收籌劃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

因此,在實際操作時,首先要學法、懂法和守法,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稅收法律的內涵,時時關註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務必使稅收籌劃方案不違法,這是稅收籌劃成功的基本保證。

其次要處理好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從減少稅負的角度看,稅收籌劃與避稅有相同之處,但二者有本質的差異。

避稅是指納稅人以合法手段,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漏洞或其他不足來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避稅行為盡管不違法,但往往與立法者的意圖相違背,世界上多數國家對此采取不主張、不接受甚至是拒絕的態度,並且大都通過單獨制定法規或用特別條款加以限制,我國也不例外。

“九五”期間,我國涉外稅務系統***對2829戶企業進行了反避稅重點調查審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2.7億元,調整征稅7.4億元,為國家挽回了巨大的損失。

因此,稅收籌劃不僅不能違法,而且還必須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防止陷入偷、逃、騙稅的境地,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

3.註重綜合性,防止稅收籌劃方案因顧此失彼而造成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

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歸結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範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所決定的。

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壹總體目標進行綜合策劃,將其納入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不能局限於個別稅種,也不能僅僅著眼於節稅。

也就是說,稅收籌劃首先應著眼於整體稅負的降低,而不僅僅是個別稅種稅負的減少。

這是由於各稅種的稅基相互關聯,具有此消彼長的關系,某種個稅稅基的縮減可能會致使其他稅種稅基的擴大。

因而,稅收籌劃既要考慮某壹稅種的節稅利益,也要考慮多稅種之間的利益抵消因素。

其次,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壹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項目投資稅收的減少並不等於企業整體利益的增加。

如果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最優的方案應是整體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稅負最輕的方案。

即便是某種稅收籌劃方案能使企業的整體稅負最輕,但並非企業的整體利益最大,該方案也應棄之不用。

例如,某個體戶依法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壹份稅收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繳全部稅款,前提是要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以下。

這項稅收籌劃方案壹定會遭到拒絕。

因為該方案的實施,雖然能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降為零,但其經營規模和收益水平也受到了最大的限制,顯然是不可取的。

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應綜合考慮、全面權衡,不能為籌劃而籌劃。

4.保持稅收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

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企業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並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項目投資,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重新審查和評估,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5.貫徹成本效益原則,實現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雙贏目標。

隨著某壹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

因此,稅收籌劃還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既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同時還要將稅收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所放棄方案的可能收益作為機會成本加以考慮。

只有當稅收籌劃方案的成本和損失小於所得的收益時,該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6.協調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

由於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收***部門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因此,能否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也是稅收籌劃方案能否順利實施的壹個重要環節。

實踐證明,如果不能主動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會失去其應有的收益。

因此,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處理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及時獲取相關信息,也是規避和防範稅收籌劃風險的必要手段之壹。

7.聘請稅收籌劃專家,提高稅收籌劃的科學性。

稅收籌劃是壹項高層次的理財活動和系統工程,涉及到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能性,需要專門的籌劃人員來操作。

因此,對於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收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收籌劃專業人士(如註冊稅務師)來進行,以提高稅收籌劃的規範性和合理性,從而進壹步降低稅收籌劃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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