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公司營運進壹步規範,嚴格執行國家之財經、稅務法規,保證公司經營活動有序地開展,並控制公司之費用與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各部門,用於日常現金支出、員工國內、海外出差的費用報銷。
三、內容
(壹)費用報銷規定
1、票據要求。
1)費用報銷時需填制費用報銷單,註明事由、經辦人,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後簽字,並經財務負責人、主管總經理審批簽字;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零星物品的采購支出報銷,還必須附物品驗收單、有驗收人、保管人、領用人簽字。
2)附件票據必須是稅務監制發票、財政監制收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正本,非法票據不予報銷。
3)附件票據內容必須齊全:臺頭、日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單位蓋章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要清楚,金額要準確,大、小寫壹致,塗改無效。
4)海外出差憑商業票據報銷。
2、報銷時限。壹般應在業務完成後7日內到財務報銷。
3、借款規定。
1)借款:必須經部門負責人、主管總經理審批,註明用途、金額、還款計劃及期限、經辦人員等必要的內容。
2)歸還:借款人完成業務後,必須按還款計劃在期限內報銷或現金歸還;否則將由財務處在月度工資中進行扣除;
(二)部門操作指引:
1、根據各部門業務安排或預算,發生費用事項時,經辦人應要求對方(收款人)提供正式發票、行政事業性收據。
2、事項完成後,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單並簽字,註明具體用途,附上費用票據後交部門負責人簽字確。
3、 業務完成後7日內,全套費用報銷單交會計審核,票據合法、數字準確後,由財務負責人簽字。
4、 財務審核後,交總經理審批後,到出納處進行報銷。
四、本制度由財務處草擬呈總經理簽署批準生效,並與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相關制度在本制度執行之日同時廢止。
五、本制度公布實施,修改、補充制度也要報呈總經理核準。
六、本制度的執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