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二:成立獨立研發中心,作為企業全資子公司 母公司委托子公司進行研究開發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關聯企業支付給子公司的委托研究開發費用必須大於子公司的研究開發成本。如果母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進行科研試制的研究開發費按照合同價格結算,假設子公司除了收取研究成本外再加收成本的20%作為對外技術轉讓的溢價,則企業因研究開發費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6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300*(1加20%)=360(萬元).可稅前扣除額為360+360*50%=540(萬元);2007年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勁60*(1+20%)=432(萬元),加上可以加計扣除的50%即將216萬元,則可稅前扣可除額為648萬元.兩年累計可稅前扣除額為本1188萬元,可抵稅1188*33%=392.04(萬元).技術開發部門分立前後因研究開發而抵稅的差異為392.04-326.7=65.34(萬元). 這主要是因為,在方案壹中,因為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部門為本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只能將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計入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只能按成本計價,不存在轉讓溢.即企業內部的研究開發費是固定的,沒有調控的空間.但如果設立了技術開發中心作為自己的公司,研究開發費的結算價格可以在適度的看見內進行調整,由於子公司享受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必要時可適當調高母公司向子公司支付研究開發費的價格,以使母公司在稅前多扣除研究開發費,或滿足研究開發費增長率或超過10%的加計扣除條件. 作為獨立研發中心的企業全資公司的稅收優惠也很大: 首先,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的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稅.企業設立的技術開發中心作為壹家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核算能力的獨立法人單位,經申請可以享受免征兩年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其次,當子公司享受兩年免征的優惠期滿後,按照財稅字[1994]001號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征減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符合,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再次,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技術 ,實現企業化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該子公司從事技術開發並轉讓符合營業稅免征條件。但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撞人、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後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的規定企業享受營業稅的政策必須將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到省級科技管理進行認定,並將認定的合同及有關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的放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免稅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的稅款,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成立獨立研發中心作為企業全資公司必然會發生壹些成本費用,如驗資費用、工商登記費用、固定經營場所的費用、增加人員的費用、審計費用等,然而其享受的充分的稅收優惠所帶來的利益是不言而喻。(2)某時裝企業面對春節黃金季節,準備采取促銷活動,按照讓利20%銷售商品,10000元商品按照8000元銷售.經預算企業商品平均利潤為30%,若實行8折讓利,企業可以維持在計劃利潤的水平,作為稅務籌劃的角度考慮,請以10000元商品的基數,具體計算分析納稅總額和稅後利潤.註明:企業每銷售10000元商品發生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為600,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這裏僅就增殖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的稅進行分析.計算過程: 應納增值稅=[(10000*30%-10000*20%)/17%=145.3 應納稅所得額=[(10000*30%-10000*20%)/1.17]-600=254.7 應納企業所得稅=254.7*33%=84.05 企業的稅後利潤=(10000*30%-10000*20%)/1.17-600-84.05=1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