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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稅收保全的財產有哪些

可以稅收保全的財產具體如下:

1、納稅人的存款、商品、貨物及其余財產;

2、其余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務機關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執行範圍內。

財產保全的條件具體如下:

1、行為條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包括轉移、隱匿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

2、時間條件,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規定具體如下: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責令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限期繳納;

3、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

4、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5、不能提供納稅擔保,采取稅收保全;

6、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7、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

8、納稅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轉入強制執行程序;

9、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綜上所述,可以稅收保全的財產包括納稅人的存款、商品、貨物及其余財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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