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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考核獎懲提高辦案積極性

案件工作獎勵辦法(試行)

為進壹步調動機關工作人員辦案的積極性,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鼓勵多辦案、辦大案、辦好案,推動反腐敗鬥爭健康深入地開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壹、獎勵對象和條件

(壹)獎勵對象

本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取得成績、作出貢獻的辦案集體。

(二)獎勵條件

1、所辦案件從初核、立案到調查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2、在查辦案件中團結協作,紀律嚴明,清正廉潔,作風過硬,嚴格執行黨紀條規和政策法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集體,應給予獎勵:

(1)查處難度大,案情復雜,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案件,並給予當事人重處分的;

(2)查處案件為國家和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政治效果、經濟效果、社會效果比較好的;

(3)其它有突出成績的。

二、獎勵種類和獎勵金額

(壹)辦案集體獎

對當年本委自辦立案件根據實績和貢獻大小,分別設集體壹等獎1個、集體二等獎2個、集體三等獎3個;其余為鼓勵獎。具體條件為:

1、辦案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政治、經濟、社會效果都比較好的,給予壹等獎;

2、辦案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給予二等獎;

3、辦案中取得較好成績的,給予三等獎。

4、辦案中取得壹定成績的,給予鼓勵獎。

獎勵金額:壹等獎1000元;二等獎800元;三等獎500元;鼓勵獎300元。

(二)經濟案件提成獎

對查辦經濟案件實行壹案壹獎,提成獎勵給調查組的獎金標準是:當事人(含單位)受到黨紀或政紀處分的經濟案件,按實際入帳金額(扣除政府調控部分後)提取獎金分別為收繳集體違紀款的2%和個人違紀款的3%;當事人(含單位)未受到紀律處分的經濟案件,按實際入帳金額(扣除政府調控部分後)提取獎金分別為收繳集體違紀款的1%和個人違紀款的2%。(調查組指直接參加辦案的調查人員)。

(三)“兩規”、“兩指”駐點辦案補貼

對參與“兩規”、“兩指”駐點辦案人員(含從外單位抽調人員),縣紀委給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補貼。

三、獎勵基金設立。資金來源,在查辦案件中,對依法依紀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款物,扣除政府調控部分後提取10%作為獎勵基金。

四、評審組織和程序

(壹)縣紀委、監察局成立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評審工作。

(二)獎勵辦案集體的申報評審工作,每年年終進行壹次。

(三)對辦案成績突出的集體的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1、凡需要進行獎勵的辦案集體,由各室負責申報,經分管案件的領導同意後,填報《獎勵辦案有功集體申報表》(壹式二份),當事人(含單位)如受處分的,同時附上處分決定,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辦公室承辦)。

2、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評審,並提出獎勵意見,報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批準。

3、被批準獲得辦案集體獎的,由縣紀委、監察局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

4、其他需要獎勵的案件承辦集體或個人,由縣紀委常委會另行研究確定。

五、其他

辦案先進集體受到獎勵後,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取消獎勵,退回獎金;對弄虛作假的,要追究申報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1、認定主要違紀事實失實,通過復查改變處分的;

2、違反辦案規定,泄露案情,故意誇大或縮小案情,致使涉案單位或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3、對舉報的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辦案人員應查而不查或查而不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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