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補充加工貿易禁止類產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規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調整部分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同時明確,2006年9月14日(含9月14日)之前簽訂的出口合同在規定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備案後,本合同項下貨物在規定期限內出口,出口企業可選擇繼續按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現將出口合同備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備案出口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壹條的規定簽訂的書面合同,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2006年9月14日(含)前簽署;?
(二)合同簽訂日期、出口企業名稱、外商和出口商品、單價、數量、金額、合同協議號等內容明確;?
(三)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確認或蓋章;采用數據電文方式簽訂的書面合同,必須由出口企業打印,並由企業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4)合同內容真實有效。?
2.2006年9月30日前,出口企業必須將合同原件及加蓋企業印章的合同復印件(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出口企業負責人簽字)和《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報送主管出口退稅的地方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備案。?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與出口企業有關的出口合同備案申請,並按照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口合同應予備案,並將出口合同正本退還出口企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退回出口企業。?
出口合同壹經備案,不得修改。?
四、出口企業將上述出口合同項下的貨物出口,在申請出口退稅時,應單獨註明。?
五、稅務機關在審批上述出口合同備案項下的出口退稅貨物時,除按現行規定對出口企業必須提供的單證進行正常審查外,還應對備案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實際出口貨物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對65438+2006年2月65438+4月(含65438+4月,以上海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之前出口的貨物,實際出口貨物與備案的出口合同中出口企業、外商、出口商品名稱壹致的,稅務機關按照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備案合同項下出口企業、外商、出口商品名稱發生變化的,合同備案金額內的出口貨物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多退的稅款。
上述備案金額是指根據備案合同申請選擇調整前退稅率的出口貨物的出口金額。?
6.出口企業將出口合同報稅務機關備案後,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2月14日期間實際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超過備案合同記載的金額、數量的,超出部分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予以退稅。?
七、除來料加工轉口業務外,其他貿易方式申報出口退稅的出口業務均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出口合同備案方式。?
八、屬於委托出口代理的,受委托出口企業除向稅務機關備案出口合同外,還必須備案與出口企業的代理出口協議。受托方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出口合同的,委托方應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九、出口企業以塗改、偽造合同、顛倒合同日期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壹經發現,稅務機關將不予退稅,已退稅款或多退的稅款將予以追回,並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出口煤炭按照財稅〔2006〕139號文件第壹條第(四)項第三項的規定辦理出口合同備案手續。?
十壹、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備案出口合同的整理和統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於2006年6月31日前將本次合同備案工作及《出口合同備案統計表》(見附件2,出口煤炭除外)書面報送國家進出口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附:1。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
2 .出口合同備案統計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