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隨著國家大力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原技術開發合同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將繼續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增值稅。
技術開發合同免稅政策:
1.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第273號文件《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2.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可以減免。據此,實施條例明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技術開發合同免稅程序
技術合同的減免稅由企業申報,市科技局技術市場管理處審核,省科技廳技術市場管理處批準。具體程序如下:
1,用於技術合同鑒定;
2.填寫減免稅申請報告表;
3.持技術合同正本和技術合同確認證書,到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技術轉讓、開發和服務的免稅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2007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居民企業壹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關於技術轉讓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享受優惠待遇的技術轉讓主體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3)國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取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者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與技術轉讓項目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不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移成本是指所轉移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扣除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計稅基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相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稅金及附加、合同簽訂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三、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技術轉讓收入,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收入,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不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壹)企業轉讓國內技術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1.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
2 .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收入的收取、分配和計算的有關情況;
4.相關稅費實際繳納證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1.技術出口合同(復印件);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明或者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收入的收取、分配和計算的有關情況;
5.相關稅費實際繳納證明;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4月24日
4.財政部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1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轉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不單純改變產品形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技術所有權或全球獨占許可5年以上(含5年)的轉讓。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國內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登記,財政資金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批準。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和限制出口技術目錄》(2008年第12號令)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不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2月31日
5.關於在我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試點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65 438+0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
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4)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將轉讓方擁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
與技術轉讓和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服務的價格應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格開在同壹張發票上。
2.批準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及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第62號(2013)。
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12號)中有關技術轉讓所得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可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轉讓的技術並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壹)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應與技術轉讓項目收入壹並收取。
二、本公告自2013+01日起施行。之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進行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2013 10 21
分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