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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口合同審批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合同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下列技術進口合同,不論供方國別、資金來源和支付方式,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政府審批手續:

1.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轉讓或許可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委托外國企業或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可行性研究或工程設計的合同,聘用外國地質勘探隊或工程隊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同,委托外國企業為企業改造、改進生產技術或產品設計、質量控制和企業管理等提供技術服務的合同。,但不包括雇用外國人在中國企業工作的合同;

三、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轉讓或許可等。,但不包括簡單的零部件裝配、來料加工合同;

四、為工廠、車間、生產線提供成套設備,並含有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轉讓或許可,並提供技術服務;

5.其他購買機器、設備或貨物的合同,包括工業產權、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和提供技術服務,但不包括單純購買或租賃機器、設備或貨物的合同,也不包括僅提供隨機操作和維護說明或壹般維護服務等技術信息的合同。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向外國投資者或者其他外國合營者引進技術所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股份投資的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審批。第四條技術進口合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審批:

1.根據現行限額規定,由國家計委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當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限額以上的項目合同,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2.根據現行限額規定,凡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有關直屬主管廳局審批或相當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限額以下的項目,合同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對外經濟貿易部委托的國務院有關直屬主管廳局審批;技術進口合同批準證書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統壹頒發。

三、根據現行限額規定,凡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當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限額以下文件,其合同應由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審批。市、縣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當於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的項目,其合同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審批。

四、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與外國投資者或其他外國當事人簽訂的技術引進合同,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以外,由企業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局)審批。第五條前條所稱技術進口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由受合同方的簽字人報送合同審批機關審批:

1.申請批準;

二、合同副本及合同翻譯件;

三、簽署文件的法律地位。

審查批準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審查合同所需的其他文件或者資料。第六條審批機關收到合同審批申請後,應註意以下內容:

1.合同內容是否與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相當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文件壹致;第二,合同的基本條款是否完善;

3.合同對轉讓技術的產權以及轉讓引起的產權糾紛的責任和解決辦法是否有明確合理的規定;

四、合同應達到所轉讓技術的技術水平,包括是否有合理的條款規定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的質量保證;

5.合同價格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六、合同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平等、合理;

七、合同中是否有未經我國稅務機關同意的稅收優惠承諾;

八、合同中是否有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款;

九、合同中是否有損害中國主權的條款。第七條合同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合同審批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審批機關頒發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統壹印制並編號的技術進口合同批準證書。

二、凡經審查不能批準的合同,審批機關應盡快說明原因,並要求合同簽字方與技術供方協商,作出修改後再予批準。

為了順利批準合同,接受方的談判單位可在談判前和談判過程中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或某些條款征求審批機關的意見或提交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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