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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補貼怎麽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並填報“城市戶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申請表”。

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相關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時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

2、特困證、低保證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中低收入認定結果;

3、房屋租賃合同;

4、房屋租賃備案(包括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臺的備案材料)或房屋租賃發票。在申請辦理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確定壹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限於主申請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滿18周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

壹、申請條件

濟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壹)戶籍。具有濟南市相關區常住居民戶籍(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於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80%(含)之間。

(三)租房居住。申請家庭在我市相關區無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問題。租賃的住房應當辦理租賃備案或取得租賃發票。

以下房屋認定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產權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辦理網簽備案的房屋;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房屋;已參加房改並審批通過但未登記確權的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房但未確權的住房;已轉移或享受貨幣拆遷政策未滿3年的房屋;其他實際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單身申請人應年滿30周歲。

(五)申請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1.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補貼的;

2.不符合相關收入標準的;

3.正在享受按照優惠價格租賃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4.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補貼的;

5.有住房保障領域違規失信行為記錄的;

6.其他不得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

二、保障標準及補貼金額

(壹)補貼保障面積。家庭成員1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家庭成員2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45平方米;家庭成員3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60平方米。夫妻生育多孩,家庭成員4人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75平方米;家庭成員5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90平方米。

(二)補貼發放標準。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7元。

(三)補貼金額計算。申請家庭租賃住房月補貼金額=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標準×(應保障面積—現住房建築面積)。

申請家庭與房屋出租人議定的租金,超出核定發放金額的,超出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承擔;低於核定發放金額的,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辦理流程

(壹)申請和受理。申請家庭應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報“濟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相關材料。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時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相關材料;

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經民政部門出具的《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表》;

3.房屋租賃合同;

4.未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賃發票。

在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時,應確定1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限於主申請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收到申請後,應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錄入信息並打印申請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並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已受理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提交至本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不合格的,及時將初審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家庭。

(三)核準。相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的申請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家庭信息比對及核準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無異議或經確認異議不成立的,相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申請家庭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租賃住房補貼協議簽訂時限根據申請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和低收入認定剩余期限***同確定,最長1年,最短1個月。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期滿前2個月或補貼協議執行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可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重新提出申請。

(四)發放。相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於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對前3個月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實施復核。符合條件的,每季度末月將前3個月補貼發放至申請人賬戶,並在系統中予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資格並告知申請人,自條件變化次月起不再發放補貼。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賃住房補貼核發工作。

(五)抽查。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季度對在保家庭補貼資格核準及發放情況實施抽查,年底前完成對本年度所有在保家庭的檢查工作,並在信息系統中予以標記。檢查發現申請家庭存在隱瞞本人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租賃住房補貼現象的,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終止補貼發放協議,並依法依規追回已發放的補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社會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將存在違規申請補貼行為有關情況列入住房保障信用體系,依法依規實施懲戒。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 第十九條 落實工作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要對所屬城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報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 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指導,抓好督促落實。 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完善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會同建設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實施辦法。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抓緊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新建廉租住房項目的支持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抓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的稅收支持政策。人民銀行會同建設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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