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壹)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按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