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有權制定規範。這是稅務機關依法制定稅收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權力。稅收征收規範制定權是稅務機關的抽象稅收征收行為,對稅收征收活動有著廣泛的影響。但由於稅務機關的行政立法不是民意代表制定的,納稅人參與的機會很少,程序也比較簡單。從稅收法治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來看,稅收行政立法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我國《立法法》涉及稅收行政立法,但未規定具體事項和範圍,應予以完善。此外,主管稅務機關對稅收行政法律規範的解釋,本質上也是壹種稅收規範制定活動。在實踐中,這個問題更加突出。但在具體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作出稅收決定時,又不同於稅法解釋(實際上是對稅法的理解),這就涉及到“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2.稅收籌劃權。這是稅務機關確定未來壹定時期內要達到的國家稅收目標的權利。稅收籌劃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家預算能否實現有重要影響。我國稅務機關歷來十分重視稅收計劃的作用,稅收計劃的編制和執行也成為稅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以至於把稅收計劃的執行和完成情況作為檢查和考核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政策法規的主要手段。但需要強調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計劃應是非強制性的,應正確處理完成稅收計劃與依法征稅的關系,即必須在嚴格執行稅法的前提下組織稅收計劃的實現,不得為了完成稅收計劃而多收、少收、提前征收或非法攤派稅款。
3.稅收征收權。稅收征收權又稱稅收處理權和稅收形成權,是征稅人依法對具體稅收征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稅收征收權是稅收征收機關的核心權力,也是被廣泛運用的權力。它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相對應,其做出的納稅決定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征稅權包括確定應納稅額的權利(包括在納稅申報中首次確定應納稅額的權利、法定情況下核定應納稅額的權利或估算稅款的權利)和稅款入庫的權利(確定納稅方式、稅款入庫期限和地點的權利)。為了保證征稅權的有效行使,征稅人還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與征稅權相關的權利:稅收負擔調整權、稅收保全權(代位權、撤銷權)、稅收優先權、稅收追償權等。
4.稅收管理權。這是為了保證具體稅收征收活動的順利實現,法律規定的稅務機關進行基本稅收管理活動的權力,具有稅收征收的基礎性、廣泛性和間接性。稅收管理權的內容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源監控等。
5.稅務檢查權。它是為了保證稅收決策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對納稅人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的權利。稅務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獲取信息和證據,因此它既是壹項獨立的權力,也是行使其他稅務職權的基礎和保障。有必要加強納稅申報制度下的稅務檢查。實踐中,稅務檢查權有多種形式,如稅務檢查、稅務稽查、稅務稽查、稅務調查等。壹些國家還賦予稅務機關行使司法搜查等強制檢查的權利。
6.獲得信息和援助的權利。它是指納稅人有向納稅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獲取涉稅信息的權利,有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稅務協助的權利。稅收相關信息是做出正確稅收決策的前提。為保證應稅信息的有效獲取,應建立調查、統計、報告、協助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大對違反這壹義務的法律制裁力度。但納稅人在行使獲取信息和協助權時,應註意與納稅人隱私權的關系。
7.強制征稅權。這是稅務機關為了防止稅收違法行為,保證納稅義務的履行,依法對納稅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它包括采取預防性稅收保全措施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強制征稅權的行使會使納稅人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完善強制征稅權的行使程序,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1]中國強制征稅的程序非常匱乏。目前國家正在制定行政強制法,將對此進壹步規範。
8.稅收處罰權。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裁的權力。與稅收強制權壹樣,稅收處罰權的行使也應受到規範和控制,主要涉及稅收處罰權的主體、程序以及與刑事制裁的關系。
9.爭端裁決權。這是稅務機關對征繳主體之間的爭議進行行政復議的權力。它是壹種準司法權,在處理技術性、專業性、重復性的稅收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和法治,稅務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也應受到司法審查的監督。
10.稅收指導權。這是壹種新的非強制形式的稅務機關,通過發布政策文件、綱要、指南或直接向納稅人提供建議、意見和咨詢,引導納稅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但是,壹旦稅收指導錯誤或不當,往往會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很大影響。因此,稅收指導應當被賦予壹定的法律約束,而不應被視為壹種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實行為。這涉及到稅收指導的事項、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