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0年2月65438+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深圳等11地區新設立納稅人中實施電子專用票,領取範圍為全國;
2.自2021、1、21起,全國36個地區新設立納稅人實行電子專用票,領用範圍為全國;
3.電子發票取消前的“發票專用章”改為電子簽名;
4.以紙質打印電子發票作為申報報銷依據的,必須同時保留打印紙質打印電子發票的電子記賬憑證。
為全面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規定,深化稅收領域“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加大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寧波、石家莊、杭州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新登記納稅人(以下簡稱“新登記納稅人”)中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用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1.2020年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深圳等11地區新設立納稅人中實施電子專用票,領取範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杭州等3個地區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領用範圍擴大至全國。
從2021 1 10月21,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實行電子專用稅票的新設納稅人的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確定。
二、電子專用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用電子簽章代替專用發票印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用票”)相同。電子特價票樣本見附件。
3.電子專用票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為: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份,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發票號為8位數字,按年份分批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