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級距和稅率在1949、1973、1988和1997年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從1949年的18級稅率分別減少為14級、10級和3級,最高邊際稅率由84%分別下降為61.34%51%、46.4%、29%。體現了對低收入階層少課稅,對高收入階層多課稅,以及增加適用高稅率人數的特征和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則。根據加拿大憲法規定,聯邦和省都有權力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加拿大納稅者要同時繳納聯邦和省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加拿大個人所得稅稅率除聯邦稅率外,還有省政府壹級稅率。由於除魁北克省外的所有省都與聯邦政府簽訂了稅收征收協議,按協議規定,各省在應納聯邦稅的基礎上另征壹定比例的個人所得稅,即采用與聯邦個人所得稅同樣的稅基、減免扣除項目,並再按壹定比例征收省個人所得稅,加拿大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已成為聯邦財政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聯邦個人所得稅稅率按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第壹級應稅所得為1-29500加元,邊際稅率為17%;第二級應稅所得為29590-5180加元,邊際稅率為26%;第三級應稅所得超過59180加元的部分,稅率為29%。同時,聯邦政府還對應納稅額扣除個人抵免額後的稅款征附加稅,如果扣除抵免後的稅款低於12500加元,按3%征收普通附加稅;如果稅款超過12500加元,還要征收5%的高收入附加稅。基本聯邦稅是計算省個人所得稅的基礎,根據聯邦—省征稅協議,自1972年以來,聯邦政府將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按壹定百分比劃撥給省政府。加拿大各省制定個人所得稅率,附加稅率都是不相同的,其稅率範圍從西北地區的45%到紐芬蘭省的69%,平均稅率為55%。按平均稅率,應稅所得不足29590加元按綜合聯邦和省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26.35%征收,超過63438加元,則按46.40%征收。魁北克沒有參加聯邦—省稅收征收協定,而是在本省制定的稅法下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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