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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養殖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農林牧漁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主體: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納稅人(含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1.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堅果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種植中藥材;

(四)樹木的培育和種植;

(五)飼養畜禽;

(6)林產品采集;

(七)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遠洋漁業。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

(1)從事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和內陸水產養殖。

享受條件:

1.除另有規定外,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執行。

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不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項目。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壹項、第二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範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林牧漁項目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公告(2011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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