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乙方申報和支付,因為乙方有權決定工資的數額。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辦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收入的人之間存在多次支付,有時很難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壹,現將認定標準規定如下:凡經稅務機關認定為有權決定收入支付對象和數額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扣繳義務人。
代發工資怎麽做賬?
甲公司代乙公司發放工資,甲、乙雙方先建立往來賬戶關系:
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
貸款:銀行存款
2.B公司的會計處理
提前支付:
借:間接費用-薪金
銷售費用-工資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資時,B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款-工資
貸款:其他應付款-A公司
應付員工款項-社會保障
應付職工-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4.B公司向A公司付款的會計處理
甲公司作了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b公司。
B公司作出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A公司
貸款:銀行存款
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乙方還需要申報個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