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講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單位只就勞務費金額開票。但在開具建築業發票時,稅務人員要調查清楚料工費之和,建築施工單位除執行項目登記制,合同備案制外,在取得建築業發票或納稅時,必須由對方(建設單位)出具證明有無甲供材料行為,稅務有關人員調查核實後,稅務機關方可按勞務費金額開票,按料工費全額納稅,目的是為防止施工單位僅就人工費和部分材料繳納營業稅。
開勞務費金額發票後,稅務人員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稅收,即施工單位應當按料工費全額繳營業稅。甲方將購買材料的發票可以直接入賬,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壹般來說,建設單位新建壹項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驗收後,工費可取得建安發票,自購材料取得普通發票,可視不同情況分別進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科目。稅務機關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單位開具全額(含甲供材料)發票的做法則是不對的。
但稅務征收服務廳在開具發票時,可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價款金額單張開票,並註明不得作為建設單位支出憑證,由施工單位作為應繳稅金附件備查,但開具完稅憑證時,必須將甲供材料與施工勞務收入壹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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