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23號 2006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支持監獄體制改革,支持監獄、勞教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在2008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企業繼續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監獄、勞教企業是指:為罪犯、勞教人員提供生產項目和勞動對象,且全部產權屬於監獄、勞教系統的生產單位,即全部產權屬於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地(設區的市)監獄、勞教所的生產單位。?
二、為了配合“監企分離”改革工作,對從監獄、勞教系統生產單位分離出來的由工人組成的新的生產單位,凡全部產權屬於監獄、勞教系統的,在2008年年底以前繼續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履行管理職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企業集團公司所集中的勞動補償費、增值稅退稅款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主要用於增加國家對企業補充的資本金,其余部分用於解決獄政設施購置和維修經費不足問題。其中,用於增加國家資本金的部分不少於60%,用於解決獄(所)政設施購置和維修經費不足的部分不大於40%。退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司法部另行制定。?免征的企業所得稅專項用於企業對資源的補償、環境的修復、科技創新和安全生產。?
四、對監獄、勞教系統為安置本系統家屬、子女興辦的其他企業,監獄、勞教系統所屬企業與外系統合資興辦的聯營企業,以及掛靠監獄、勞教系統但沒有產權關系的其他企業,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2008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局所屬監獄企業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增值稅先征後退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稅制改革後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後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監獄勞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號)停止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