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稅務處理
1、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概念納稅人的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兼營非應稅勞務。也就是說,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但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壹購買者身上,也不同時發生在同壹項銷售行為中。如醫藥公司在銷售藥品的同時,還提供醫療服務,其醫療服務對醫藥公司來說則屬於兼營非應稅勞務。
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標準有兩點:壹是,銷售行為必須是壹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是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稅法中規定的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2、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收壹種稅,要麽征收增值稅、要麽征收營業稅。
兼營業務的納稅原則是,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即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提供非應稅勞務獲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兼營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籌劃
1、兼營非應稅勞務,企業應分別核算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營業額。
案例:某商業超市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5年4月份,***實現銷售收入100萬元(含稅),同時又經營風味小吃實現營業收入10萬元,相應的貨物購貨成本為70萬元(含稅)。假設除購貨可以抵扣增值稅外,無其他可以抵扣的項目,不考慮城建及附加。
(1)、未分別核算時:當期應納增值稅=[100/(1+17%)+10]×17%-70/(1+17%)×17%=16.23-10.17=6.06(萬元);(2)、分別核算:當期應納增值稅=100/(1+17%)×17%-70/(1+17%)×17%=14.53-10.17=4.36(萬元);
當期應納營業稅=10×5%=0.5;當期合計應納稅=4.36+0.5=4.86
分別核算的情況下可以節稅=6.06-4.86=1.2萬元;
2、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
案例:宏光物資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5年4月份,銷售煤炭80萬元、銷售焦米100萬元,購進煤炭50萬元、焦米70萬元,煤炭稅率為13%、焦米稅率為17%,上述金額均為含稅額。假設除購貨可以抵扣增值稅外,無其他可以抵扣的項目,不考慮城建及附加。
(1)、未分別核算:當期應納增值稅=(80+100-50-70)/(1+17%)×17%=8.72(萬元);(2)、分別核算時:當期應納增值稅=[80/(1+13%)-50(1+13%)]×13%+[100/(1+17%)-70/(1+17%)]×17%=7.81(萬元);分別核算的情況下可以節稅=8.72-7.81=0.91(萬元); 考試大為妳加油
混合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籌劃根據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只征收壹種稅。是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要看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各方的銷售額,在總的營業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在日常應用中,應利用混合銷售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進行納稅籌劃。
案例分析:某公司為銷售建材並負責安裝的混合銷售行為,增值率為R、收入為M(不含稅)、成本為N(不含稅)、稅率為17%、建築安裝營業稅率為3%、不考慮城建及附加。
當期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金-進項稅金;
M×R×17%=M×17%-進項稅金;
進項稅金=M×17%-M×R×17%;
當期應納增值稅=M×17%-M×17%+M×R×17%=M×R×17%——(1);
當期應納營業稅=M×3%——
(2);令上述(1)、(2)兩式相等;則M×R×17%=M×3%R=17.65%;所以(1)增值率R>17.65%時,交納營業稅稅負較輕。
(2)增值率R=17.65%時,交納增值稅和交納營業稅稅負相等;(3)增值率R17.65%若交納增值稅=(1300/1.17-1000/1.17)×17%=43.59萬元;
若交納營業稅=1300×3%=39萬元;
交納營業稅可以節省稅款43.59-39=4.59萬元;
如果上述案例中,工程總收入為1150萬元,則R=(1150-1000)/115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