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個稅,起征點是2000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壹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時報酬為主,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壹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員工與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其受《勞動合同法調整》,所得報酬為工資薪金而非勞務報酬,和全日制用工的個人所得稅標準是壹樣的,起征點是2000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所得,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企業按照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雇用臨時用工人員,支付給雇用員工的工資,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稅收處理。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企業(保險企業除外)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如果上述兼職銷售人員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可以在比例內限額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職員工時,應結合國稅函[2005]382號和財稅[2009]29號文件進行稅收處理,勞務報酬所得需開具相應發票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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