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柬埔寨外商投資市場準入相關法律
柬埔寨政府視外國直接投資為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柬埔寨無專門的外商投資法,對外資與內資基本給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體現在《投資法》(本法於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國第壹屆國會特別會議通過,1997年、1999年兩度修訂)及其《修正法》(2003年2月3日柬埔寨王國第二屆國會通過)等相關法律規定為外國投資提供了保障和相對優惠的稅收、土地租賃政策。此外,外國投資同樣可享受美、歐、日等28個國家和地區給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GSP)。2003年政府簡化了許可手續,增加了透明度。(2005)第111號令規定了QIP在CDC和省(市)投資小組委員會登記的詳細程序,QIP享有壹定的稅收優惠。《投資法》制約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國人在柬埔寨境內的投資活動,對投資主管部門、投資程序、投資保障、鼓勵政策、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勞動力使用、糾紛解決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投資法修正法》是對《投資法》的補充和修正,在投資申請、投資項目購進與合並、合資經營、稅收、土地所有權及其使用、勞動力、懲罰等方面給出相應的定義,並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特別經濟區設立和管理的第148號法令》(2005年12月頒布),規定了建立經濟特區的法律程序、經濟特區的管理框架與任務、對經濟特區的鼓勵措施、對出口加工生產區的特別措施、勞動力管理與使用、職業培訓、侵權與糾紛的解決。
《商業管理與商業註冊法》,對商業公司的成立、組織、運作、解散、轉讓和變更做出了規定。
《商業合同法》,規定了所有類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釋和執行。它也進壹步詳細地描述了某些類型的合同,比如銷售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個人財產抵押和擔保合同。
二、投資主管部門
柬埔寨發展委員會(CDC)是負責提供激勵措施以刺激投資,集重建、發展和投資監管於壹身的壹站式政府服務機構,由柬埔寨重建與發展委員會和柬埔寨投資委員會組成。該機構負責對所有的重建、發展工作和投資項目活動進行評估和決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水平和投資地點向省(市)投資小組委員會提交投資意向書,以獲得合格投資項目(QIP)的地位,獲取最終註冊證書。三、投資鼓勵及監管
1. 投資鼓勵政策
《投資法》十二條規定,柬埔寨政府鼓勵投資的重點領域包括: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出口導向型;旅遊業;農工業及加工業;基礎設施及能源;各省及農村發展;環境保護;在依法設立的特別開發區投資。投資優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關稅和賦稅。 就農業而言,柬埔寨政府依據投資法對開發種植1000公頃以上的稻谷、500公頃以上的經濟作物、50公頃以上的蔬菜種植項目;對畜牧業存欄在1000頭以上、飼養100頭以上的乳牛項目、飼養家禽10000只以上項目;以及占地5公頃以上的淡水養殖、占地10公頃以上的海水養殖項目均給予外商投資支持和優惠待遇。主要鼓勵措施是: (1)項目在實施後,從首次盈利財年算起,可享受免征盈利稅,根據具體情況不同最長可持續8年。如連續虧損則可能被準許免征稅。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柬埔寨長期、規模化發展,如果投資者將其盈利用於再投資,可免征其盈利稅; (2)政府只對其征收純盈利稅,稅率為9%; (3)分配投資盈利,不管是匯至國外,還是在柬國內分配,均不征稅; (4)對投資項目需進口的建築材料、生產資料、各種物資、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均可獲得100%免征其關稅及他賦稅,但該項目必須是產品的80%供出口的投資項目。 與此同時,柬埔寨大多數省市都把發展旅遊業作為首要工作之壹,將旅遊產業定位於“優先發展領域”“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來加快發展。2. 投資限制政策
《投資法修正法實施細則》(2005年9月27日頒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實體從事的投資活動,包括:神經及麻醉物質生產及加工;使用國際規則或世界衛生組織禁止使用、影響公眾健康及環境的化學物質生產有毒化學品、農藥、殺蟲劑及其他產品;使用外國進口廢料加工發電;森林法禁止的森林開發業務;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此外,該細則還列出了“不享受投資優惠的投資活動”和“可享受免繳關稅,但不享受免繳利潤稅的特定投資活動”,對土地投資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柬埔寨律師協會定期采取行動限制或阻礙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柬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