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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政府部門監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壹)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客觀需要

行政權涉及國家、社會的方方面面,對國家治理、環境保護、人民生活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但是作為對人民群眾影響最大的公權力——行政權,常常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而給國家、社會和人民生活造成損失和危害。現實生活中,行政違法行為普遍存在,這不僅侵害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造成行政機關威信下降。如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成為壹個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難題。

在我國,雖然對行政機關行政權的監督有很多,比如人大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審計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但這些監督要麽監督過於形式或者內部監督虛化,要麽監督缺乏剛性,監督效果並不盡如人意。檢察機關作為我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具有憲法明定性、監督專業性、監督效果外向性等特點,其能有力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二)法治國家建設的歷史需要

法治是現代文明國家的標誌,按照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的觀點,法治具有兩重含義:已經建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大家服從的法律本身應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國家應該是本國制定良好的法律獲得人民的普遍遵守,國家的權力能夠有效運行,人民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法治國家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規範政府,即受到監督和制約的政府。行政權力及於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實施積極性、效力強制性等特點。源於行政權力的公***性、手段性、自主性、壹元性、時效性以及主體與客體的不對等等因素,行政權力具有自我膨脹特性。

因為我國行政機關在決策方式和程序機制方面存在瑕疵,造成行政執法存在大量不規範、不合法現象,甚至出現以權謀私和瀆職犯罪問題。出現這種現象的關鍵在於對過於集中的行政權力缺乏實質有效的制約和監督。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構建規範、合法、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實現對行政權力的全面監督,解決現行事前監督缺位、事中監督弱化、事後監督虛化的狀態 。

中國***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並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同時,也提出了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並明確了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包括司法監督,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強化檢察機關監督尤其是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不僅是其履職所在,更是當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歷史需要。

(三)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需要

當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因行政機關作為最重要的社會管理主體,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更多地集中在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領域,行政違法或侵權更容易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執法辦案,參與社會管理,通過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擁有特殊的國家強制力,以切實監督政府及其他社會管理主體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管理,壹旦出現違規操作,可以及時介入,用法律監督的全過程來調整與社會管理不協調或者影響社會管理機制實施、推行的行為,使其恢復到社會管理的法律框架之內。 強化行政檢察監督,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使其在規範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四)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現實需要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是行使法律監督權,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和正確實施。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是否依法行政具有當然的監督職責。憲法規定的這種監督,應是壹種系統監督,即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而非只是監督某壹個時間段。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實踐運行,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只是對人民法院審判的行政訴訟。通過對進訴訟程序行政行為進行檢察監督是壹種事後監督,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手段,但是這種監督因

其滯後性,經常造成損失的無法挽回。而訴訟外的行政檢察監督可以前移監督時間,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違法行為前或者行為中及時發現,督促行政機關及時糾正,減小違法行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減少或者避免損失。

因此,推行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延伸法律觸角,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

三、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可行性(合法性)

(壹)憲法的規定

在社會主義國家,依據列寧同誌法制思想,檢察機關享有壹般監督權,對行政機構的監督是應有之意。在我國建國初期,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1954年《憲法》都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院)行使壹般監督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1954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將壹般監督權列在檢察機關的各項職權之首。 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取消人民檢察院的壹般監督權,但是這與當時中央撥亂反正的政治環境密不可分。1982年《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沒有限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範圍,從憲法最高法的效力來講,這就為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提供了憲政基礎,可以說,檢察權制衡行政權是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人民與社會的期待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深化改革面臨著貧富差距拉大、社會階層分化、幹群關系失調等諸多問題,再加上行政機關個別領導及工作人員為了所謂的政績和個人私利,在征地拆遷、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服務等方面存在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致使政府威信降低,人民群眾和社會對政府及其公職人員蔓延著壹種可怕的不信任。隨著法制宣傳的不斷推動,人民群眾逐漸認識到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特別是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方面發揮的重大作用,開始對檢察機關產生更高的期待,即期待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加大監督的力度。目前,日益增多的群眾到檢察機關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拆遷安置、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就是明證。而以前檢察機關囿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和人事、財政受制於地方政府,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不力。要回應人民和社會的期待,檢察機關必須積極作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作出這項決定目的是為了強化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三)檢察機關具有監督能力

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效果壹直不太顯著,壹方面基於法律規定不明、各機關認識不同,另壹方面在於檢察機關自身監督能力不足。目前,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工作都設置在民

事行政檢察部門,檢察機關各級領導都逐步改變了“重刑輕民”的執法觀念,加強了從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幹警配置。為適應行政監督工作的專業性,多地檢察機關在招收檢察新人時,明確要求招收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專業的碩士生,甚至是博士生。除加強人員的力量配置外,部分基層檢察機關的派駐鄉鎮檢察室在其工作中也能及時發現行政違法行為,行使監督職責。另外,隨著行政與司法銜接的進壹步加強,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也能及時發現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以及稅務機關、工商機關等以罰代刑等違法行為,行使監督職責。檢察機關反貪局、反瀆局等部門對自行發現以及群眾舉報的行政人員行政違法行為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進行立案偵查,保證監督的強制性和威懾性。因此,檢察機關目前的職能配置相對健全,能夠有效開展訴訟外行政檢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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