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用物體、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來證明案件事實;
3.視聽資料,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
4.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
6、專家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技術結論;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具體程序如下:
1.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提出公訴。案件經過審查需要起訴的,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主任檢察官可以決定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後,應當制作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公章,並附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3.將起訴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提交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檢察院將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起公訴,將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公訴。對判決不滿的人可以申請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